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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疾病医疗广告暂不准发布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8项内容

2003年01月18日 02:30:42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记者刘元)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针对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该局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切实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通知》要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不符的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博士”、“××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据悉,工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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