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是为了反省自己的错误言行,要动于衷践于行。可这种非常私人化、个性化的内省行为,居然也能堂堂登上报纸。这是怎么回事?
1月7日,贵阳某报登了一则检查,不长,摘录如下:“本店因长期在贵开大道无证经营及违章占道进行轮胎修理,违反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8
年第3号第12条第四款之规定,特登报检查。检查人:宋世宏,2002年12月31日。” 看来,宋先生是有了“错误言行”才需要检查的。从检查的内容来看,他的错误是“长期在贵开大道无证经营及违章占道进行轮胎修理”。对于这种错误行为,有关部门当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持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市民的公共利益。但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为七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宋先生的行为要适用上述行政处罚中的一种或数种。但是,莫说前六条没有检查要登报这么一项,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也找不到相关规定。不知道贵阳有关部门依据的哪家的法律法规?就算是地方性法规要作出具体规定,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该法第十一条)。
按理说,“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只要宋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负责和纠正,那么就达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何必再让他写一份检查登报呢?难道是想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不成?
我还有一个疑问:登这样的检查,报社当然是要收费的,这笔钱由谁出?由行政执法部门出?公款私用(宋先生用),显然是滥用纳税人的钱。由宋先生自己出?显然钱出无名,如果宋先生同时受到了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再交这钱,一是会有“罪罚不相当”之嫌,二是有关部门就有滥用公共权力肆意侵犯百姓财产权之嫌。如果是宋先生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从中“克扣”了部分罚款做了登报费用,也是违规的。
不知道检查登报是不是宋先生本人的意愿。按常理揣测,大概没有人会将自己的检查、检讨公诸于传媒的。如果不是他的内心意愿,那么是谁、用什么手段让这份检查见报的呢?我们不免要想:在这种绝对另类的行政处罚后面,掩藏的事实是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开动庞大的机器,对公民权利的碾压。公民个体权利和内心意愿在它们面前是不可能抗争的,也是不敢抗争的,只有俯就的份儿。在一个公正的公民社会,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其所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必须与这种行为是对等的。否则就不是对正义的救济,而是对正义的歪曲;不是对公民社会公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公民利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