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1月20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检查登报是何种行政处罚
2003年01月20日 00:02:18

马廷刚

  检查是为了反省自己的错误言行,要动于衷践于行。可这种非常私人化、个性化的内省行为,居然也能堂堂登上报纸。这是怎么回事?

  1月7日,贵阳某报登了一则检查,不长,摘录如下:“本店因长期在贵开大道无证经营及违章占道进行轮胎修理,违反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8
年第3号第12条第四款之规定,特登报检查。检查人:宋世宏,2002年12月31日。”

  看来,宋先生是有了“错误言行”才需要检查的。从检查的内容来看,他的错误是“长期在贵开大道无证经营及违章占道进行轮胎修理”。对于这种错误行为,有关部门当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持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市民的公共利益。但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分为七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宋先生的行为要适用上述行政处罚中的一种或数种。但是,莫说前六条没有检查要登报这么一项,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也找不到相关规定。不知道贵阳有关部门依据的哪家的法律法规?就算是地方性法规要作出具体规定,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该法第十一条)。

  按理说,“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只要宋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负责和纠正,那么就达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何必再让他写一份检查登报呢?难道是想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不成?

  我还有一个疑问:登这样的检查,报社当然是要收费的,这笔钱由谁出?由行政执法部门出?公款私用(宋先生用),显然是滥用纳税人的钱。由宋先生自己出?显然钱出无名,如果宋先生同时受到了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再交这钱,一是会有“罪罚不相当”之嫌,二是有关部门就有滥用公共权力肆意侵犯百姓财产权之嫌。如果是宋先生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从中“克扣”了部分罚款做了登报费用,也是违规的。

  不知道检查登报是不是宋先生本人的意愿。按常理揣测,大概没有人会将自己的检查、检讨公诸于传媒的。如果不是他的内心意愿,那么是谁、用什么手段让这份检查见报的呢?我们不免要想:在这种绝对另类的行政处罚后面,掩藏的事实是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开动庞大的机器,对公民权利的碾压。公民个体权利和内心意愿在它们面前是不可能抗争的,也是不敢抗争的,只有俯就的份儿。在一个公正的公民社会,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其所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必须与这种行为是对等的。否则就不是对正义的救济,而是对正义的歪曲;不是对公民社会公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公民利益的侵犯。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