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查处“慕马”案件后,沈阳曾经流行一个名词:反腐败后遗症。按照有关政府官员的解释,“反腐败后遗症”的明显特点是“远距离微笑”与“不作为”―――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事却不愿办了;原来是给钱就办事,现在是不要钱也不办事。有媒体指出,“反腐败后遗症”折射的是一些干部服务
意识的淡漠和群众观念的淡化,他们只关心自己官位的进退,不关心群众的冷暖安危,把“廉”与“勤”割裂对立起来。 “远距离微笑”与“不作为”确实是一种悖离中国共产党宗旨和违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必须加以抨击和纠正。但是,有关领导和媒体把“原来给钱就办事,现在不要钱也不办事”的行为称作“反腐败后遗症”,却实在令人费解了。
什么叫“后遗症”?《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某种疾病痊愈或主要症状消退之后所遗留下的症状。”从这个解释中,我们至少可以明白两点:第一、后遗症本身就是一种病症;第二、它是由一种原发性病症遗留下来的另一种症状。然而,“原来给钱就办事,现在不要钱也不办事”,本身就是腐败的一种表现,怎么能说是反腐败引起的“后遗症”呢?反腐败引起腐败―――哪有这样的逻辑和道理!我们当然明白有关领导和媒体抨击“反腐败后遗症”的本意,但却有意无意地使用了一个与本意相去甚远、存在明显谬误的观点和提法。
不过,一个提法不当、观点欠妥倒也无关宏旨,加以纠正或不再使用就是了;但如果我们真的把某些官员“原来给钱就办事,现在不要钱也不办事”的行为看作是反腐败引起的“后遗症”,那就大错特错了。反腐败是顺乎党心民心的正义行动,绝对不是什么“病症”,也就绝然没有什么“后遗症”可言。如果一定要说“后遗症”的话,“原来给钱就办事,现在不要钱也不办事”的现象,根本不是反腐败造成的“后遗症”,而恰恰是反腐败力度还不大、还很不彻底留下的“后遗症”。某些官员在骨子里依然还想搞腐败,念念不忘的还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如今眼见得“慕马大案”中不少“同仁”纷纷落马、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自然不得不有所收敛而不敢顶风作案了;一旦气候缓和、时机适宜,照样会“义无反顾”地重新干起腐败的勾当来。这种行为和现象,不正是反腐败不彻底造成的“后遗症”吗?假如我们高举反腐败的利剑,毫不留情地将一切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的党政官员统统绳之以法纪,那么谁还会有这样的“后遗症”?谁还敢得这样的“后遗症”?!
笔者经常出差去厦门,听那里的熟人好友讲,“远华案”查处以后,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谨小慎微,原则性特强,许多事情不好办了。这种现象虽不能与“沈阳现象”相提并论、同日而语,但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让人纳闷与奇怪的是:“原则性强”本是值得大力提倡和坚持的,它与“不好办事”有什么必然联系?过去“好办”而现在“不好办”的事,其实大都是一些违反原则甚至违法乱纪的事,这样的事本来就不该办啊!这里,我倒希望有关地方的党政官员们能够持之以恒地“谨小慎微”、“原则性特强”下去,千万不要因为出了“慕马案”、“远华案”而暂时讲原则、“不好办事”,一旦事过境迁又不讲原则、“好办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