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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村拆迁:“官告民”撤诉
2003年01月22日 00:04:38

本报记者 刘畅

  本报北京1月21日电

  今天,拿到新的《拆迁通知书》,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陈家村居民曹建忠说:“我终于可以过个吉祥年了。”此前,常州市建设局在陈家村重新张贴了《公告》。对此,曹建忠说:“我们理解、支持国家拆迁的需要,希望能就此达成共识。”

  1月15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称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拆迁办与陈光远等陈家村居民的拆迁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管委会及拆迁办于2003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准许其撤诉,案件受理费3837元由管委会承担。

  1月15日,常州市建设局张贴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称“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审核批准,由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2003年1月15日至2003年2月15日。拆迁实施单位: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

  随后,拆迁安置办公室向居民们下达了《拆迁通知书》,并安排了1月15日至18日为“拆迁咨询日”。

  此次,曾认为“政府拆迁不需要拆迁许可证”并得到常州市两级法院支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显然默认了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并履行了有关手续。有关人士表示,此举表明了在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新的《拆迁通知书》说,拆迁将按照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居民曹建忠认为,根据这一新办法,由于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化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增加了灵活性,居民们因此“比较满意”。此外,安置参考价格也比以前有所提高。

  据悉,陈林华等19户居民状告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将于1月27日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陈家村拆迁大事记

  1993年,陈家村实现农转非,村民变市民。

  2001年5月21日,为建河海居住小区,常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通告拆迁陈家村原住房。

  2001年7月15日,常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陈家村拆迁。

  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生效。

  2001年11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裁定,拆除陈家村居民陈林华住房。

  2001年12月31日,陈林华住房被强制拆除。

  2002年5月9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拆除陈林华住房。庭审中,陈林华提出,按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拆迁”。常州市开发区管委会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政府统一拆迁,也要办理拆迁许可证。

  2002年5月31日,陈林华等19名住户将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

  2002年8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拆除陈林华住房。

  2002年8月26日,因陈林华在原住处盖了简易棚,开发区规划国土局要求陈林华拆除“违法建筑”。

  2002年8月27日,街道、城管、规划、公安等部门与陈林华女儿陈吕英等发生争执,将其刑事拘留,陈林华妻子吕华珍、女儿陈彩英被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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