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正在制定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出现的“拒绝作证权”,规定具有血缘关系及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丈夫的证词,父亲可以拒绝作出不利儿子的证词;编辑对作者的个人情况及活动内情,有权拒绝作证;医师、药剂师、律师、公证员在职务上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也可以拒绝作证。
这个规定就是赋予血缘亲属以“作证豁免权”,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的保障之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如果这项规定能够被立法机关认可,将是我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的突破性举措。
在我国,“拒绝作证权”的历史可上溯到古代“亲亲相隐”的传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的就是一种基于父子血缘关系的免证思想,称“亲亲相隐不为罪”。在历代封建法典中,这一原则被贯彻其中,并且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直系亲属之间,就连同居之间,奴婢、部曲都可以为亲隐。在新中国的立法中,“亲亲相隐”被作为一种封建糟粕而完全抛弃。
但正是这种所谓“封建残余”,却受到西方法治国家的青睐,这种由“亲亲相隐”延伸的证人出庭豁免权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这些国家的法律在规定公民担负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对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在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等关系中的作证义务进行了限制。例如,英美法系一些国家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的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在法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这使得许多证人面临着履行法定义务与维护难以割舍的亲情或职业良心的两难选择。即使有人宁愿“大义灭亲”,但心灵创痛也难以化解。而且,强迫特定人群作证,使得司法实践中一些违背心意的证人证言在客观上容易降低效力。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查明事实真相、及时平定纠纷定为民事司法追求的惟一价值目标,忽略了诉讼过程中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其实,人类有亲亲相爱的天性和维护特种职业道德的本能追求,当司法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任务与此发生冲突时,诉讼就应当对这些价值目标做出必要的让步,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这也是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证人豁免权制度,既是促进社会法制文明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更是公民权利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