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1月27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冰点时评】
航空公司为何会误解我国遗体入境政策
2003年01月27日 00:40:19

邹云翔

  1月22日,笔者在中新网上看到一条新闻《遇难劳工李培中的遗体仍在以色列,将于近日启运》。文中提及由于承运的航空公司误以为内地不会接受遗体入境,所以有两位遇难者的遗体运送临时改变了计划。冤死他乡,但能落叶归根,对于死者是种尊重,对于生者是个慰藉,航空公司何以误以为我国不愿将同胞的尸骸归葬呢?我
想这既有他们对于我国法律的不理解,也跟我国严格控制尸体异地移动从而事实上难以移动尸体有关。我呼吁:体恤民众的感受,改革有关尸体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

  现实操作显得过于冷漠。一友因癌症而英年早逝于医院,亲属伤心无比,但憾于有关规定,死者必须送太平间不能归家,只得在医院和家里分设灵堂以祭。又有一友,其父遇车祸,转到南京某医院救治,但名医也束手无策,在其父弥留之际,医生好心相劝,速返老家,否则咽气后就不准回家了。说实话,这种事听多了,从中我体会到一种冷漠。叶落归根扶柩而归是传统,我们怎么能无视这种传统的权利呢?

  根据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从这两个规定中我们就看到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将有关尸体移动作为一种普遍禁止的行为。要求得到批准才能实施,主动权在行政机关手中。其实叶落归根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千百年来哪怕远隔千山万水,都不会消除人们对于家乡的思念。行政机关似应加以保障,而不宜普遍禁止。因此,我认为这理应是一种行政登记,而不是行政许可:有如结婚一样,国家虽然有必要管理,但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因此我感到“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这样的表述,未能体现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应该更改规定为“有特殊情况确不能运往其他地方的”,以让公民叶落归根为原则,以不允许为例外。

  其二,手续繁琐。其实尸体运输主要涉及治安和防疫两大问题,治安应该是公安机关负责,证明其是正常死亡;而防疫,由医院负责,证明其非不能移动的传染源就行了。我不知道,在这方面要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做什么?要知道,这殡葬管理部门也是火葬场的老子,为了本地利益,会把手中的利益让给外地吗?

  笔者认为,因为制度上的设计不合理,使得理论上扶柩而归的可能性,实际上被行政机关剥夺了,而这样的规定又在事实上侵犯了公民对于死者的悼念权,也构成了对于善良风俗的干涉。其实这样严格的尸体运输规定,客观上也影响了人们的求医权,使得很多病重之人,怕客死他乡,尸骸无归,而拒绝就医,从而难以有尊严地死去。

  所以我想,为什么很多国家都可以将同胞的尸体运回国安葬,而我国却引起了有关航空公司的误解呢?也许有关部门真的要好好反思了。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