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笔者在中新网上看到一条新闻《遇难劳工李培中的遗体仍在以色列,将于近日启运》。文中提及由于承运的航空公司误以为内地不会接受遗体入境,所以有两位遇难者的遗体运送临时改变了计划。冤死他乡,但能落叶归根,对于死者是种尊重,对于生者是个慰藉,航空公司何以误以为我国不愿将同胞的尸骸归葬呢?我
想这既有他们对于我国法律的不理解,也跟我国严格控制尸体异地移动从而事实上难以移动尸体有关。我呼吁:体恤民众的感受,改革有关尸体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 现实操作显得过于冷漠。一友因癌症而英年早逝于医院,亲属伤心无比,但憾于有关规定,死者必须送太平间不能归家,只得在医院和家里分设灵堂以祭。又有一友,其父遇车祸,转到南京某医院救治,但名医也束手无策,在其父弥留之际,医生好心相劝,速返老家,否则咽气后就不准回家了。说实话,这种事听多了,从中我体会到一种冷漠。叶落归根扶柩而归是传统,我们怎么能无视这种传统的权利呢?
根据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从这两个规定中我们就看到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将有关尸体移动作为一种普遍禁止的行为。要求得到批准才能实施,主动权在行政机关手中。其实叶落归根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千百年来哪怕远隔千山万水,都不会消除人们对于家乡的思念。行政机关似应加以保障,而不宜普遍禁止。因此,我认为这理应是一种行政登记,而不是行政许可:有如结婚一样,国家虽然有必要管理,但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因此我感到“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这样的表述,未能体现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应该更改规定为“有特殊情况确不能运往其他地方的”,以让公民叶落归根为原则,以不允许为例外。
其二,手续繁琐。其实尸体运输主要涉及治安和防疫两大问题,治安应该是公安机关负责,证明其是正常死亡;而防疫,由医院负责,证明其非不能移动的传染源就行了。我不知道,在这方面要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做什么?要知道,这殡葬管理部门也是火葬场的老子,为了本地利益,会把手中的利益让给外地吗?
笔者认为,因为制度上的设计不合理,使得理论上扶柩而归的可能性,实际上被行政机关剥夺了,而这样的规定又在事实上侵犯了公民对于死者的悼念权,也构成了对于善良风俗的干涉。其实这样严格的尸体运输规定,客观上也影响了人们的求医权,使得很多病重之人,怕客死他乡,尸骸无归,而拒绝就医,从而难以有尊严地死去。
所以我想,为什么很多国家都可以将同胞的尸体运回国安葬,而我国却引起了有关航空公司的误解呢?也许有关部门真的要好好反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