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把我们关起来,为什么就没人管呢?”1月16日,在北京宣武区一间阴暗潮湿的民房里,10位从山东、内蒙古等地来北京一家私营企业打工的女孩向记者讲述了她们艰难的维权道路。作为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件的当事人,她们已经等待了5个多月,至今杳无音讯。
徐艳青告诉记者,她和另外9名女
孩是一家私营企业―――顺华电脑刺绣厂的女工。去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她们中的5人正在二楼车间干活,保卫处的一名负责人带着几名保安闯进车间,什么也没说就将电话线扯断,并把电话机拿走。女工王梅立即用手机通知正在楼下开会的另外几名女工,开会的女工得知后立即上楼,在楼梯口被保安拦住。经过一番争执,她们终于进去了。安慰了里面受惊吓的女工之后,她们想赶紧一起离开,这时,保安连拉带拽的把她们赶进屋,然后把门反锁上。女工们吓呆了,几个胆小的哭了起来。门外的保安一直不开门,上厕所也不行,无奈之下,女工们开始砸玻璃,想从二楼窗户跳下去。这时,门开了,保安进来,把爬上窗户正准备往下跳的人拽下来,接着把她们一个个“提着扔了出去”。整个过程持续了1个多小时。撕扯中,几名女工受了轻伤。“他们这样做是想把我们赶走。”10名女工异口同声地对记者说。她们所在的工厂是由两个投资方合作经营的,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她们跟着遭了殃。具体负责生产的厂长刘双武告诉记者,2000年2月,他与北京华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自己以技术作为投资,对方提供厂房和生产设备,合同有效期为5年。2002年2月,他接到对方通知,要求一个月内将厂房迁出,刘没有同意,结果对方就想将工人们赶出去。目前,双方的联营合同纠纷已经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讨一个说法,徐艳青等10人决定诉诸法律。去年7月,她们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北京华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24日,崇文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判令华光公司赔偿每名女工精神损失费600元及交通费每人82.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由于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想搬迁厂房,经多次与刘先生协商未果后,公司只好先将设备转移。事发当天,正在转移设备时,这些女工出来阻挠,不得已只好将她们隔离到另外一间屋子里,设备搬走后,就让她们出来了,绝对不存在拘禁的事实。法庭在对双方调解无效后,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刘双武带着10名女工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们,公司保安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现在女工们进行民事诉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公司对女工所述事实一概否认,女工们面临着举证的困难。如果通过刑事诉讼途径来寻求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有义务通过侦查程序收集证据,有关民事请求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于是,10名女工撤诉,于2002年8月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天坛派出所报了案。
报案后,10名女工开始了充满希望的等待。由于没有活干,她们的生活全靠刘厂长的资助。日子一天天过去了,但她们一直没得到公安机关明确的答复。
本案的代理人、北京华文法律事务所主任王志华告诉记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调查后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即为报案人出具一份书面通知。“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违反法律的,如果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也要进行行政处罚,而相关调查举证也应该由公安局来完成”。
1月16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崇文分局的电话,一位姓胡的科长告诉记者,由于双方各执一辞,取证比较困难,目前正在调查中,尚无结果。
1月19日,拿着刘厂长资助的路费,10名女工踏上了归乡的旅途。在失望中,她们还要等待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