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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链被熔化 典当行又“蒸发”
郑州当户遭遇典当业难题
2003年01月27日 02:12:21

本报记者 潘志贤

  马上就要过春节了,可郑州市的毕楠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不知道该去哪里要回自己典当的金项链。当然,更让他难受的,是这次典当经历带给他的那种窝囊感受,以及摆脱不了的恶劣心情。

  现在,典当已经成为人们周转资金和投资的新渠道。手头一时紧张,把自己的东西暂时抵押给典当行,等有钱的时候再赎回来,不失为一种救急救难的好办法。可毕先生没有想到,他与典当行第一次交易就碰到了麻烦。

  2001年10月中下旬,毕先生急于做一笔生意,可钱不凑手,便想起了印象中那个大大的“当”字招牌。于是,他拿出一条70克的24K金项链,来到丰产路上的郑州万方典当行,当了3783元现金,当期一个月。

  当初在南方打这条金项链时,毕先生花了8000多元钱。如今只当了3000多元,他心里有些不是滋味,可急于用钱,又想到项链早晚要赎回来,也就放心当了。

  谁知,20多天后,毕先生拿着赎金连同利息来到万方典当行,却被告知:“你的金项链已经熔化了,现在没办法给你。”

  无奈之下,毕先生让郑州万方典当行给他出具了一纸“证明”。万方典当行在“证明”中承诺:“待我行近期存够70克黄金时,通知本人来取,赎当金3783元。”

  转眼就是一年。毕先生也没有等到万方典当行的通知。其间,他多次到典当行交涉,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等凑够70克黄金后,就会通知你来取”。

  2002年11月底的一天,毕先生再次来到丰产路上时却发现:郑州万方典当行的门面和牌子都不见了,好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

  监管部门有没有执法权

  典当行业在中国已有近2000年的历史。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跟银行业务相比,典当的操作相对简单。典当行一般“认物不认人”,对于亟须资金,而金额不大、贷款期短的市民,有很大的优势。

  有业内人士曾经比喻:“典当行是老百姓的应急灯,是投资者的加油站,是中产阶级的保险箱。”老百姓在亟须用钱而又一时无钱可用时,就可以去典当行。事实也证明,现在到典当行寻求服务的,大多是生意人或家里有急事的人,绝少有因穷困典当东西的。

  据了解,我国典当行业自1987年恢复以后,典当行一直被视为特殊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到1996年,全国典当行已达3013家。2000年底,国家对典当行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监管部门由人民银行变成了经贸委。典当行没有了金融机构的资格,成为特殊的工商企业。

  在交接过程中,各级经贸委对原有的典当行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后,全国只剩典当行1200多家。

  碰巧的是,毕先生的平生第一次典当交易后不久,河南省便开始了集中清理整顿。记者从郑州市经贸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了解到,万方典当行恰恰在整顿的“黑名单”中:先是被限期3个月整改,后因相关条件不符没通过验收,核发营业执照时“落榜”。

  记者曾建议毕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追偿,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却无奈地说:“公司已不存在,该告谁都不知道,怎么追偿?”

  记者多方查证后得知,原万方典当行老总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处理,正在监视居住期间。毕先生听到这个消息,苦笑一声:“我只有自认倒霉了。”

  河南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处长孙宏伟告诉记者,经贸委是非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对毕先生的遭遇也无能为力。作为监管部门,经贸委只能利用职权,促进典当行规范自身经营,从而维护当户合法权益。

  早就有业内人士指出,必须承认,典当行遇到的困惑,大多是顾客恶意典当带来的。此外,典当行自身的不规范运作,是当前典当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典当行就应严格按照企业的经营思路调整其经营模式。否则,像毕先生遇到的一锤子买卖,只能是饮鸩止渴,当户损失严重,长远看,对典当行也是得不偿失。

  典当行业呼唤立法

  据悉,国家对典当行的发展,规定较为严格。早在1996年,国家对典当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时,就曾出台过《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典当业的飞速发展,《办法》中的许多监管措施已明显滞后。鉴于此,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公布并开始实行了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新出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与原有的《暂行办法》相比,总体上看,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典当行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原则。

  记者在查阅《典当行管理办法》时发现,该办法第39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毋庸置疑,万方典当行的行为,是违反此规定的。

  同时,该办法第58条指出:“违反本办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据河南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手中接管过来典当行的监管权后,没开展工作就开始清理整顿了,万方典当行没有拿到经贸委颁发的任何营业证件。不过,对新设立的典当行,他们一直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范经营、宁缺毋滥”的监管原则。

  当然,新办法对典当行的监管部门也有明文规定。其第65条是这样的:“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在监管部门双方权属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毕先生那样的尴尬遭遇,又该由谁负责呢?

  河南省经贸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典当行是一个古老而新兴的行业,其发展完善步入正轨需要有一个过程。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其监管部门只有摸索着前进,也只有在发现问题后,针对发生的问题不断发展健全相关的法规条文,典当行业才能不断前进。

  法律界人士认为,毕先生所遭遇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他可以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可毕先生却表示,“时间、精力、金钱等耽误不起”。

  郑州天基律师事务所的田玉州律师呼吁,为了使典当业做得更好,从法律角度讲,为典当行业立法显得非常紧迫。据他介绍,香港和美国都有典当商立法、典当专业立法。

  田律师说,从1996年到现在,我国典当行业的监管部门连续换了两个。现在它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经贸委综合司和中小企业司,其中综合司负责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法规的制订,中小企业司则负责日常监管和典当事宜。但是,不管怎么说,《典当行管理办法》仍然只是部门规章的形式,这对典当交易双方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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