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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首违不罚”的法理疑问
2003年01月29日 01:23:58

阿太

  据《法制日报》报道,西安碑林为强化工商服务,推出了“首违不罚”制,即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首次违法违章,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给予罚款”。无独有偶,南方一个城市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近日也出台了“首犯不罚”的宽松政策。

  相距遥远的两地政府不约而同的做法
,无疑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但对这一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颇有些疑问。

  首先,对“首犯”的界定比较困难。如果以被执法部门查获的第一次为首次的话,那么,谁又能保证这一次之前他没有违规行为呢?本来,对于违规或者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行政相对人,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依照规定清清楚楚,操作性很强。如果执法部门照章办事,处理问题不仅有章可循,而且非常顺畅。但有了“首次”这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后,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就增加了很大的弹性。因为,谁也无法保证执法者不会以“首违不罚”为借口对违法违规者网开一面。可以说,这样的做法给人情案、关系案的盛行开了绿灯。

  其次,法律法规既有的权威性可能受到损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法律法规为代价,更不能“违法不究”,从而制造出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群体来。如果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执法机构就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处理,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实行“首犯不罚”,就对法律法规形成了挑战,因为制定法失去了权威性,容易给人们一种“违法也可以不究”的印象。

  在法律法规对一种行为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执法者对违法行为说不处理就不处理,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放纵。更为严重的是,依法处罚违章违法行为,不仅是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就有“不作为”的嫌疑。实际上,执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法办事的权力,而没有放弃处理的权力。想不处罚就不处罚,显然有“权大于法”的嫌疑。

  第三,“首违不罚”的政策,本意是为“杜绝滥罚款和随意罚款的现象,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服务意识”。但这个目的能否通过这项政策来实现,这是一个问号。实际上,为禁止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和规章制度,甚至有法律约束,如果这些规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乱收滥罚的现象早就得到了遏止,正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有章不依”,乱收费和乱罚款的行为才仍然严重。所以说,即使政策再好,如果执法者不严格执行,也等于零。这个道理,既适用于制止滥收费,也适用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首犯不罚”虽然用心良苦,却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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