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陈林华等19户居民拿到了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至此,陈家村拆迁过程中引人注目的“民告官”案件有了初步结果。这项判决虽然给了居民一个期待已久的说法,即常州开发区管委会不办理“拆迁许可证”即进行拆迁,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但由于“该地区的行政管理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等
原因,居民们还是败诉了。居民陈岳兴说,这是一个“败而未败,胜而未胜”的判决。 2002年6月3日,陈林华等19人向常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为其发布拆迁通告、无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等行为违法。
随后,管委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常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先后裁定,予以驳回,并于2002年11月20日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陈林华等人认为,管委会2001年5月贴出通告,没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却违法要拆迁他们的房屋,不与他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就要求钟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强拆居民的住房,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管委会辩称,其有权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实施的是政府统一拆迁,不需要领取拆迁许可证。此外,管委会发布通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强制力。
对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是任何单位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常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发布房屋拆迁通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
同时,该院强调,本案房屋拆迁属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拆迁,该地区的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告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也基本符合常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而陈林华等人的权益主要通过拆迁补偿安置予以实现,故该通告并不侵犯陈林华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驳回了陈林华等人的诉讼请求。
引人注目的是,此判决书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调,管委会在以后的行政行为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度。
据悉,陈林华等居民已表示,将继续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