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布。笔者仔细阅读了全文,有一点却无法理解。
该文明确指出:民主评议工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按属地原则,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被评为“满意”等次的站所,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市、
区)人事局、总工会申报“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县(市、区)人事局、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政府研究决定命名表彰。 你看,“人民满意”站所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上级政府命名表彰,整个过程没有人民代表和人民的代表机关―――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这样的行为,确切地说,挂上“政府满意”的牌子,恰如其分,如果硬挂上个“人民满意”的牌子,是不是有点不伦不类?再明确地说,分明是上级政府对基层站所满意,为什么要说是“人民满意”呢?
当然,上级政府在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后,他们认为满意的,应该说,基本上也代表了民意,人民大部分也是满意的。但这不等于说,政府满意的,人民就一定满意。政府、人民,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不能混为一谈。比如:政府满意的事情,由于站的角度不同,人民不一定就满意。理论上,政府应该代表民意,但实践中,政府的有些行为是代表不了民意的,甚至是违背民意的。比如:下级政府的一个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建好了,上级政府很满意,因为为他们的脸上贴了“金”,但基层人民群众却不满意了,因为“形象工程”劳民伤财。
从文意上理解,既然是评选“人民满意”,就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来组织实施,才更合适。
评选“人民满意”单位并不是一个省独有,其他地方也有这样的活动,但多数是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可见,政府的“人大意识”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