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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六大报告
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2003年02月16日 00:58:08

臧志风

  分配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含义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生产要素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人的劳动是生产要素的主体,而生产所需的加工对象,如农耕需要土地,纺织需要棉花和棉纱,以及加工需要的工具和手段等,属于客体方面。就劳动也是生产要素这一点来说,实际上按劳分配也应包括在按要素分配的范畴之内。但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公有制,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客观要素,由社会事先做了扣除,只有剩下的个人消费品才由社会按每个人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社会生产资源由国家统一分配,在劳动者中对消费资料则实行按劳分配。

  第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依据。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依据有二点: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不可能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由一个社会中心或国家,统一对其进行分配或调拨。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经济主体多元化,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必须使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才能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应该明确的是,我们这里讲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比如,管理属于复杂劳动。技术,如果指掌握技术的人,那么,他属于复杂劳动,如果指物化了的机器、设备等,就是生产的客体要素。资本一般指能带来增值或效益的价值。它在生产或再生产中会分解为物的要素和人的劳动要素。按生产要素分配,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但活劳动创造价值是以生产有用的使用价值也就是社会物质财富为基础的。要创造凝结在商品使用价值上的价值,没有生产的物的要素是做不到的。而这些物质资源,又归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如果说不允许生产物质要素按其贡献进行分配,谁还愿意投资?谁还愿意积累呢?如果对投入生产的要素没有必要的回报,势必促使其所有者都用去大吃大喝、挥霍一空,那还谈什么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呢?

  第三,市场竞争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社会机制,如何实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应该说,如果离开市场竞争,离开长期市场交换实践,由某个社会机构或政府的意志来完成这一任务,不会是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更是不会被各方面接受的。只有通过市场交换,相互比较竞争,才能找到与各种要素在生产中所做贡献大体上一致的分配尺度,如与各个劳动主体相适应的工资水平、利润率、利息率和地租等。

  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就是生产力标准的原则,也是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体现。这样才能使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劳动者的报酬紧密结合,打破平均主义,奖勤罚懒,鼓励人们创业致富,勇于率先采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也只有这样,才有更多的社会财富可供分配。如果不是效率优先,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贫乏,结果只能是普遍贫穷。当然,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达到共同富裕,但是共同富裕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要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带动下才能逐步实现。根据实践经验,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应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到再分配时,则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是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的新观点。中等收入者的水平应该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变化和提高的过程。目前,我国的中等收入者还是少数,比重不大。一般地说,这部分人除有自己的房子和汽车外,还有一定的金融资产。

  扩大中等收者的比重,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让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结果。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从事复杂劳动包括管理的人群的比重在增加,而人们的收入中,除满足个人各种直接消费外的剩余部分,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投资。这种变化就会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有劳动收入,还有不同形式的非劳动收入。正是在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增大与相应收入的增加的良性互动中,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必将不断扩大。

  随着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的扩大,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也将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状态。这个过程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快推进的过程,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不断加强的过程。

 

  关于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的几个重要提法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上向富裕。”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999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合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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