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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当面自杀 男友隐匿真情
“见死不救”承担责任
2003年02月17日 00:38:36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萧剑

  恋爱受挫,17岁少女跳水自杀,而身边的男友竟转身离去,并将女友自杀的事情进行隐匿。近日,一场“见死不救”引发的索赔案,在河南省卢氏县法院一审判决。

  据了解,死者贾丽(化名)原为卢氏县卫生学校学生。2000年9月,贾丽与同校男生徐帅(化名)恋爱。一年后两人同居,但随后关系出现裂痕,徐帅萌生分
手意愿,并与他人开始交往。

  2001年9月4日,贾丽与徐帅发生激烈争吵并厮打。5日晚12时,两人在县城东边大水渠旁谈话。贾丽要求徐帅与他人断交,继续与自己交往,遭到拒绝后就翻过水渠边的栏杆欲跳水,被徐帅拉回。

  一个多小时后,即6日凌晨2时许,徐帅提出天冷,想回家睡觉,但没走多远,就听到背后“扑嗵”一声,贾丽已跳入几米深的大水渠,在水中喊:“徐帅,我在水里……”但徐帅竟转身跑回家中。

  此后,徐帅没有将此事告诉他人,直到贾丽尸体被人发现,贾的家人和老师找到他追问,他才说出实情。

  事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首先主持调解,由徐帅家人拿出5000元、县卫校拿出1000元给贾丽丧葬。但是关于徐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界却有争论。

  有人认为,徐帅与贾丽恋爱同居又和他人恋爱,并和贾发生厮打,其先前过错行为是导致贾自杀的原因。徐的先前行为也使其有救助贾的法定义务,且徐有救助能力而不作为,导致了贾的死亡。因此,徐应对贾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徐的行为和贾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徐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司法机关认为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2002年9月29日,贾丽的父母以徐和女儿之死有因果关系,县卫校疏于管理也应承担责任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二者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徐帅在得知贾丽有自杀意图后,未及时进行必要的劝阻,并且在听到贾丽跳水自杀后也没有实施必要的救助,事后也没有及时告知有关方面,应负一定责任。而贾丽在开学之初没有按学校通知回校报到,根据校方规定,已经视为自动退学。县卫校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徐帅在已经赔偿原告5000元丧葬费的基础上,再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县卫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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