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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掺水”罪责难逃
云南法规招呼职技鉴定机构
2003年02月18日 01:56:32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日前颁布实施。《条例》在我国首次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资质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可评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乙类则不能评定技师和高级技师。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天厚说,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资质分类有
利于管理和执法,同时也有利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各自的责任。

  据介绍,云南去年对全省170多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发现部分有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社会力量申办的机构,不以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宗旨,而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去年,该省取缔了30多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条例》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介绍,该《条例》是国内第一个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省级地方法规,如果执行有力,应当能较好地遏制当前新出现的部分职业资格证书“掺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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