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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2003年02月19日 01:20:05

本报记者 严桦

  一段时间以来,本报收到一些省市不同性质企业职工的来信来电,反映他们的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我们通过对其中一些侵害事件进行的调查发现,许多侵害是依据厂规、厂法实施的,有些侵害还得到了职能部门或上级领导的支持或庇护;侵害范围广泛,从奖金、工资、劳动保护到休息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住房,等等。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职能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负责同志首先阐明了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他说,劳动关系是我国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关系,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国际上,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完备的《劳动法》体系,在许多国家有第二《宪法》之称。199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年来,《劳动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劳动法》也是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相当多的一部法律。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什么样的企业适用《劳动法》?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不受《劳动法》的规范和约束?

  答:《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如果按所有制划分,包括全民、集体和个体企业,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不包括农民),都受《劳动法》的规范和约束。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企业可以不执行和超越《劳动法》的规范和约束。

  记者:企业自行制订的规章、制度、条例、规定、纪律等等,是否可以无视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律?这些规章、制度、条例、规定、纪律等,虽然违反或不符合《劳动法》,只要经党一级组织批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是合法有效的吗?

  答:所有企业都有权建立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条例,可以规定自己企业的劳动纪律,并有权要求本企业职工遵守执行,但企业制订规章、制度、条例、规定、纪律的先决条件是不能违反《劳动法》,当然也不能违反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条例、规定和纪律,不论是哪一级组织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表决通过,都是无效的。党组织的活动、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企业领导班子操纵职代会,企业强行执行无效的规章制度,属集体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告到法院,法院首先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企业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且合法的前提条件下,才引用企业的规章制度。所谓合法既包括实体合法,又包括程序合法两部分。

  记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不符合《劳动法》的劳动合同会对职工造成什么伤害?以前企业与职工签订了不符合《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诸如合同中没有规定工资、没有期限、没有工种等―――应该怎么办?企业要求与新大学生第一次就签订10年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形成相互制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生死合同,这些内容显失公平,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据。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表达和用词必须通俗易懂。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7项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不包括上述内容即属内容不完备的合同。

  以前签订过这类必备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尽快补充合同内容。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不完善的劳动合同不仅会给企业造成被动,也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用人单位要求与大学生签订10年的合同,大学生不愿意,他们之间可以协商。《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时间的上限。企业希望与有潜质的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主要是从企业稳定角度考虑,但现在不少大学生愿意签订短期合同,把最初供职的单位作为进京和出国跳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记者:用人单位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不发加班费,不调休;给销售人员及“内部下岗职工”摊派销售任务,对完不成销售指标的职工,扣发工资直至收入为零;企业强迫职工垫付销售抵押金,完不成销售任务押金充公;责令完不成销售任务的职工下班不准回家,甚至挂黄牌游车间,劝退出党等,这些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答:对于劳动时间,《劳动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又进一步将每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加班工资和调休的具体办法,平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但法定休假日加班必须支付足额加班费。工资每月必须支付一次,这是最低标准。

  原劳动部专门下发过文件,规定企业无权收取职工个人任何名目的押金和实物抵押,包括未经协商强行集资。即使职工完不成规定的销售指标,把职工工资扣除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也是违法的。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条款时,也必须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企业奖惩职工的权利,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职工违反了厂纪厂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条例处罚,扣工资数额大的每月按一定比例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工资余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低于这个底线,必须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需要。至于完不成任务不准回家、挂黄牌游车间等惩罚措施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给职工造成直接的精神和人身伤害,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宪法》。

  记者: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扣留职工的《劳动手册》、《劳动保险手册》吗?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大学毕业生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强行扣留其本人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造成他们继续就业困难,这样的劳动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企业不能扣留职工的《劳动手册》、《劳动保险手册》、学历和学位证书,强行扣留是违法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仍不归还这些证件,职工可以拨打劳动监察部门电话,进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类违法事件一般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处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受理职工的举报,如果不予受理,职工有权把他们的行为视做行政不作为或渎职,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甚至诉诸法律。如果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拒不执行,对法院的判决不予理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解除劳动合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是什么?企业强迫职工自动离职,会给职工带来什么危害?被企业视为“自动离职”的老职工,已经购买了产权的住房,企业有权收回吗?

  答:自动离职和调动工作都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用人制度的一部分。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自动离职等于劳动者主动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属程序合法,但劳动合同约定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损失条款的,如参加过培训的,应该补偿培训费用等。

  按《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还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2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强迫职工自动离职,主要是逃避给职工的经济补偿。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该交回现房问题比较复杂,由此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但企业绝不能先行收回房子,让劳动者无家可归。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双方都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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