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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益广告的首责在公权部门
2003年02月21日 01:09:30

成彪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新年期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发布的时间每天应不少于同一时段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互联网站等媒介也各有规定(1月30日《工
人日报》)。

  公益广告的最大特征在于“益公”,它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预防疾病、防腐警示等方面对社会各项事业起着宣传作用,其利国利民的积极意义不用细说。虽说它具有“益公”的好处,但这类广告在各类媒体上并不多见,尤其与商业广告相比,所占的比例极低。即使有少量的公益广告,也不在黄金时段、黄金位置播(刊)出。

  原因显而易见―――公益广告利润少。现在的公益广告所需要的费用基本上都是企事业单位赞助的,商业广告所需要的经费都由商业部门自己支付,因为两者之间“公益”和“私益”的本质区别,就造成了公益广告的经费投入渠道不畅,用于广告制作和播出的费用少,广告自然就被放在了不起眼的时段和位置―――经费是影响公益广告播出量和收视率的“瓶颈”因素。

  现在,有关部门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发布公益广告的任务,强制媒体刊发公益广告,一个无法躲避的问题就凸现出来:广告经费谁出?制作、播出都要花钱,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如果有部门送广告(片)来,并掏钱给媒体播出,问题自然会得以解决,但假如没有人愿意这么做,谁来支付公益广告的费用?从发布的消息来看,公益广告的费用是由媒体负担的,那么这笔费用就变成了媒体的刚性支出:要完成不低于商业广告3%的任务,你就必须免费制作广告,还得在黄金时段免费播出。

  事实上,媒体既不该也不能承担公益广告的全部经费。

  先说不该。媒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不隶属工商部门或宣传部门,随着媒体运作的市场化,有关部门有权对其业务进行监管,却不能直接干预媒体的经营管理。用行政命令“逼”媒体为公益广告花钱,在道理上讲不通。再说不能。现在的媒体,尤其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媒体,都是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广告收入是它们的支柱收入。要求媒体公益广告的刊载量不低于商业广告的3%,无疑会减少媒体的广告收入,影响其利润,这应该不是媒体所愿意的。

  党政部门掌握着公权,在享有资源聚集和分配权力的同时,也应承担为公众谋利益的义务。公益广告所发布的信息,所宣传的内容,都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保证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是公权部门的责任。如果公权部门寄希望于有道义感的企事业单位或媒体完成此重任,肯定行不通。前者正如现状,造成了公益广告寥若晨星;后者虽然保证了公益广告的数量,但质量难以提高,更重要的是,这必定伤害媒体的利益。

  我们欢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公益广告,但公权部门乃公益广告发布的首责部门。公权部门花钱发布公益广告,符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意,是合法合理的开支,受了益的公众不会有异议。同时,把公益广告用市场化规则发布,既能保证广告制作的数量和质量,也能保证发布的时间和质量,还避免了用公权挤占商业广告的非议,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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