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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不能隐瞒“劣迹”?
2003年02月21日 01:09:31

艾君

  26位中国青年科学家在国际权威科学刊物《自然》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揭露某留美归国学者隐瞒其在海外曾因“学术不当”罪名被开除的经历。最近出版的《南方周末》指出,被影射的学者是国内一所重点大学的特聘教授姚某。

  26位签名人之一、中科院遗传所副所长薛勇彪说,他“不对姚教授作为一名科学家的能力
表示怀疑”,但认为“姚教授不该在上报的个人材料中‘忽略’在海外曾有‘不愉快’经历”。据报道,这个“不愉快”的经历是:姚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生理系任助教期间,一位同行举报姚做“小动作”破坏其试验,于是姚被当地警方逮捕,在检方决定放弃其犯罪诉讼后,却被大学解雇。此后姚上诉到法庭,去年法庭驳回了姚的上诉。

  这样的经历的确是“不愉快”的。因为其中原因复杂(比如在公开信发布之后,有关部门曾展开调查,一种观点是,姚是美国又一起种族歧视官司的牺牲品),我无法对此事件妄加评论,但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举报者认为姚教授不该在上报材料中“忽略”这个经历。北京一家媒体在转述报道时,标题用的词是“隐瞒‘劣迹’”。那么,不独姚教授事件,由此推而论之,个人有无权利不公开自己的“劣迹”?“劣迹”是指不好的危害了别人利益的事迹。这里分为两种,一种是犯了错(罪)还没有被发现,当然也没有受到惩罚的;另一种是指过去曾经犯了错甚至犯了罪,走过一段弯路,在人生历程上划过一条“黑线”的。对第一种,我们当然不能原谅,社会公理也要求他们能“自我坦白”甚至“投案自首”。但我觉得如果说姚教授的“不愉快”经历是“劣迹”的话,也属于后一种,他的问题都已经“过去”,其本人也已经为自己的过错受到了惩罚,为之付出了代价,那么既然他的能力没有受到怀疑,就因为他没有主动讲出过去的事情便给他戴上某种大帽子,是不是有些苛刻?

  或许有人会说,如实讲出自己的过去,是诚信的表现。但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我们社会的宽容度能不能容忍走过弯路的人“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地生存。我曾见到过一个报道,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到人才市场上求职,他非常诚实地向别人讲述了自己的过去,结果可想而知,他屡屡碰壁,在人们鄙视的目光中再也不敢讲他的过去了。我们可以要求任何人讲诚信,但要有个基础,就是社会有充足的耐心和宽容。没有宽容,诚信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没有足够的宽容,对诚信的要求只能是奢望。

  26位青年科学家指出“按照工作合同,姚需在国内工作每年9个月,但他从来没有超过每年3个月”。这一条我是坚决赞成的。姚回国后获得了多项科学研究基金,在获得这些基金时,一定有许多的约定,比如工作时间,还有工作成绩的考核。但我认为合约里恐怕不会有要求他“不能忽略不愉快的经历”的条款。如果他每年没有工作够9个月,完全可以解聘他,追究他的责任。我非常尊崇26位青年科学家为国家科学事业着想的拳拳之心,但无论如何,以姚某没有说明曾经的“劣迹”而非议他甚至说他“欺诈”,就有些牵强了。

  个人无须“自揭伤疤”公开曾经的“劣迹”,这是每个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劣迹”就不存在。让有劣迹的人来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样的危险也是必须防范的。那么,个人不公开自己的劣迹,还有没有渠道让大众知情呢?有。这就是要在全社会建立一套以个人诚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媒体)。比如,姚教授在美国的那段“不愉快的经历”,就可以在公开的信息系统上记载。之后,在评定有关基金项目时,评审人员就可以根据相关记载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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