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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竟惹上人命官司
一涉嫌非法拘禁者被改判无罪
2003年02月21日 01:09:32

 

  本报讯(方萍 记者陈强)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赵伯良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结果,改判无罪。

  家住闽东福安市溪潭镇的赵伯良,没想到自己讨债竟然惹上了这桩人命官司。

  2001年8月,赵伯良经朋友陈玉萍介
绍认识了本案被害人范成全。范谎称“江西有200吨旧高压电线,若购回转卖每吨可赚500元,但苦于资金短缺。”赵信以为真,遂给范担保,由范向赵的朋友黄志良借款4000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款。但范拿到钱物后便没了踪影,赵方知受骗。

  两个月后,介绍人陈玉萍外出遇到范成全,便通知了赵伯良。面对债主,范将众人带到其兄家中,趁众人谈话不备,范溜到房间里跳窗逃跑并摔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范成全受伤死亡,检察机关以赵伯良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亲属郭素华等人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2年11月,福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伯良有期徒刑一年,民事赔偿2802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检方也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综合分析证据和事实的前因后果认为,原审被告赵伯良主观上只是在主张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并无危害社会意图,没有证据证实赵在索款过程中要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客观上看,赵向被害人追款时,闻声而来看热闹的邻居往来频繁,证明被害人不是被挟持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被害人亲戚都证实,被害人并未处于被关押状态。整个事件前后仅一个多小时,从时间和空间上分析,都不能认定赵有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的行为。原判关于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合理,予以维持;驳回检察机关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终审裁定上诉人赵伯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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