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2月24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小偷和宾馆,哪个负责
住店被盗成消费新矛盾
2003年02月24日 02:06:04

昕闻

  北京一家软件公司近日致电本报称,该公司的员工在浙江出差时,电脑在宾馆被盗。当该公司向宾馆索赔时,那家宾馆却认为,丢了东西该找小偷赔,与饭店无干。

  住店丢了东西究竟该由谁负责?该公司把这个问题交给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住店的是个人,不是公司,公司与饭店没有住宿合同关系,并以主体不清为
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可最近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去年6月12日,北京和佳软件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两名员工杜先生和彭先生入住绍兴一家宾馆,随身携带两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当天下午6时左右,杜、彭两人在房间向到访的绍兴市经贸委郑水康处长等人演示公司的软件产品。之后,两人参观绍兴市经贸委,电脑留在宾馆。当他们返回宾馆时,发现电脑被窃。

  杜、彭两人赶紧向宾馆保安处及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证实,原来当晚杜、彭两人离开宾馆后,有一不明身份的男子请宾馆服务员为其开门。而服务员在没有核实该男子住宿身份(住房卡及客人姓名)的情况下,就擅自开门。结果该男子大摇大摆地将两台电脑盗走。整个过程,已经被宾馆保安部的楼道监控录像系统记录下来。

  两名失主认为,宾馆服务员给不明身份的男子开门导致其财产损失,宾馆该做出相应赔偿。宾馆方面却认为,客人没有事先向宾馆声明有贵重物品,宾馆没有责任。再说,宾馆录像只能证明身份不明的男子拿走了电脑包,谁知道里面到底有没有电脑。宾馆最多只能赔2000元和两个电脑包。

  对此,两位失主说,办理入住手续时,宾馆前台并没有询问是否有贵重物品需要存放,也没做“贵重物品丢失,后果自负”之类的说明。被盗的两台新电脑价值约4万元,尚不包括笔记本内软件产品及其他信息的损失。

  有业内人士介绍,入住宾馆饭店后物品丢失,已经成为一个消费过程中的新矛盾。经常出差住店的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不用出示任何证件,就很容易要求宾馆服务员打开房间。这为顺手牵羊者提供了方便。

  而宾馆饭店常常在客人被盗后用以下几招推卸责任:一、凭什么说在我的店里丢了东西?二、宾馆饭店前台都有提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丢了东西消费者自己负责。三、即便是被盗,也应该等抓住小偷了再定该谁赔偿。

  针对这些,他给消费者支了几招:

  如果在宾馆饭店丢了东西,首先要能找人证明自己的物品确实放在宾馆饭店。比如说,和佳公司的员工就找当地经贸委的同志证明,确实有电脑在房间,这一点很重要。

  第二,如果宾馆饭店辩称“前台有提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消费者可以动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饭店必须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正是因为饭店的员工将门打开给不明身份的人,才导致失窃,所以消费者不可能找小偷负责。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