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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根本途径
是建立保险制度

2003年02月25日 00:47:45

本报记者 蓝燕 实习生 汪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去年颁布后,社会上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给学校松绑,有人认为是给学校开脱责任。在教育部组织的关于该法规的座谈会上,与会的教育界和法律界专家提出―――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

  “我们总是讲素质教育,总是强调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可是因为无法实现百分之百的安全,学校怕出事,都不敢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从教育上来说,培养和保护谁是根,谁是本,这很重要。”

  在教育部今天召开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专家座谈会上,身为教育学者和中学校长的康健教授提出了这个有关教育观念的问题。

  在广泛征求了教育界专家、法学专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及家长的意见后,2002年6月25日,我国有关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惟一一个法律依据,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出台,并已于当年9月1日施行。

  “办法”颁布后,社会上议论纷纷。一些人认为这是给学校松绑,也有人认为是给学校开脱责任。沈阳当时正在召开一个小学校长的会议,闻听“办法”颁布,全体与会者起立鼓掌。

  “办法”对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到底有什么意义?它是对学校的偏袒吗?专家们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办法”明确了学校不是无限责任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据北京市教委政法处李开发副处长介绍,北京市近3年来,在18个区县共发生了校园伤害事故300多起,其中,60%不能及时处理,最长的处理时间达数年之久。

  是什么原因延宕了事故的处理呢?除了没有相关的法规可以依据外,多数专家认为是因为学校和学生等相关方面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

  在许多事故纠纷中,有些家长、社会舆论、甚至相关司法人员都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天然监护人,因此应对学生的一切行为负有责任。但是,“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劳凯声教授说,如果学校和学生是监护关系,那就使学校的责任成为了无限责任。这会给学校工作带来很大被动。现在“办法”明确了伤害事故中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标准,就澄清了模糊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李元起认为,明确了学校不是无限责任,是法理观念的转变。

  那么,中国的校园伤害事故是不是比其他国家更多呢?劳凯声教授介绍了日本学校健康会进行的事故调查情况:其中幼儿园的伤害事故发生率为1%,小学为4%,初中为7%,高中为4%,大学为1%。与我国的事故率不相上下。许多专家都指出,我国的校园伤害事故特别受到舆论关注是由于社会心态所致。中国的独生子女多,老师和家长特别怕孩子出事,因此往往出现过度保护。

  “办法”明确了学校的管理职责

  学校既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办法”是否就解除了学校的责任?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办法”颁布后,很多人说是保护了学校的利益。其实,以前没有法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安全应该负有什么责任,而“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而且,在第9条第11款还规定了学生离开学校校方有责任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这条责任而学生又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学校责任的明确规定不是对学校的保护,而是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范。

  代理过多起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陈启律师认为,“办法”对教育机构依法应履行的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仅有12条应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把以往司法机关难以认定的教育专业化管理问题给予了认定,还规定了发生伤害事故的救助措施等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说,虽然颁布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它的第5、第6、第7、第22等几条都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条款,把事故的预防放在了重要地位,这是把保护学生作为最重要的目的。

  许多专家都谈到,教育是有风险的事业。现在因为怕学生出事,怕负责任,许多学校都尽量减少校外活动,甚至不搞校外活动。整天把学生关在教室里,怎么能有效地实施素质教育?劳凯声说,“办法”给学校松了绑,学校才敢于组织实践活动、创造性活动,这是从根本上保护学生利益。

  建立学生伤害保险机制是根本

  许多专家指出,落实校园伤害处理办法的根本途径是建立保险制度。没有经济行为的介入,对伤害的赔偿很难落实。

  专家们提出了由政府对公办学校的中小学生拨款保险、由个人和学校分担商业保险和建立学校责任险等设想。据介绍,目前在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已经设立了学校责任险。北京市教委的李开发建议在参加商业保险等防范措施之外,应该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政府不能出钱,只要给学校财务规定了列支项目,也能促进赔偿问题更好地解决。

  专家们指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是我国第一个解决学生伤害问题的法规,也与相关大法有效衔接,但它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太低。如果想要使之更有效力,应尽快将其上升为国家法规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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