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2月25日电
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山东省青岛市第一海水浴场,首次遭遇泳客溺水死亡引发的索赔官司。昨天下午,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海水浴场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亲人1.8万余元。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溺水死亡状告免费海水浴场的索赔案件。
事件发生在2001年8月23日下午,17岁的青
岛二中学生李浩与初中同学李东(化名)到青岛第一海水浴场游泳。在每人花3元钱购买了更衣票后,他们下海游到浴场最东侧浮岛附近的防鲨网处,开始潜水。在潜水过程中,李浩未能浮出水面。经浴场救护人员多方寻找,8月25日下午,李浩的尸体在浴场东边浮台水域被发现。 事发后,李浩父母将第一海水浴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16万余元。
李浩的父亲李述道诉称,儿子在第一海水浴场游泳,被拦鲨网缠住,海水浴场救护人员没有及时进行救助,导致其子溺水死亡。海水浴场对其子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青岛市第一海水浴场认为,原告难以证明其子是被拦鲨网缠死的,且当时李浩呼救后第一条救护船1分钟左右就赶到现场,有队员入水救助,随后又有救护船迅速赶来参与救助,浴场在售票处、入口处及浮漂上都有告示、警示,尽到了提醒泳客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海水浴场设置的防鲨网易缠住或罩住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被告对防鲨网的安全警示只是“不得逾越”,而非“不得靠近”,这是不明确、不充分的。但李浩经常在第一海水浴场游泳,却忽视了这种危险因素,在防鲨网处做极具危险的潜水动作,系盲目冒险,疏忽大意所致。故自身应负90%的主要责任,海水浴场应负10%的次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浴场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人民币18782元,同时驳回了原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当庭提出上诉的打算。
据悉,青岛市共有9处公共海水浴场,每年都有溺水死亡的事故。
此案也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非营利性的公共场所对自由出入其间的公众的安全,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我国法律对免费开放的公共浴场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王永强律师庭后对媒体说,此案最大的意义在于给所有的公共部门提了个醒:谁忽视安全,谁就要承担责任。
据第一海水浴场场长沈滋臣介绍,该浴场已有着百年历史,现有救护人员30名,轮流执勤,海上有5至6艘救生船,由于浴场人太多,不敢上动力船,所以都是木质小船。他说,对浴场的要求必须符合国情。例如深圳的一个开放浴场就明确规定只提供义务救助,而另一个封闭浴场则收取游客门票同时,为每位游客投保15万元。他认为,这就是免费浴场与收费浴场在救助责任上的区别。
一审法院也指出,衡量海水浴场的公共安全设施和救护装备,其是否完备,在无明确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程度。对于第一海水浴场的救助及救助装备方面,不能认定浴场具有过错。不是所有的溺水事故均应由浴场承担责任,浴场如果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即可免责。
有法律人士认为,作为非营利性的公共场所,尽管在法律上对其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不收费就没责任”。对公众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其主管部门应当提前预料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场所中的各种设施应严格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其二是对各种设施的潜在危险应当对公众进行警示。
据了解,目前青岛第一海水浴场正在进行改造,沈滋臣说,保障泳客安全的相应的规定也在进一步完善修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