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政府在这次接管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其有没有权力接管改制后的企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部分经济学家和法学专家。
“企业改制后,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和管理方式没有变化。一旦改制后企业内部出现纠纷,或企业效益看好,有人眼红时,政府便动用行政手段,随意
干预企业管理。类似事件早有发生。”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说。 他认为,国家生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红塔区政府签订的《兼并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兼并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和国企改制政策,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宗琨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就如何保障国企职工在企业改制后的利益问题,政府应当制订统一政策予以解决,但用接管的办法来处理这个事情,并不妥当。
唐宗琨说,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是《兼并协议书》的甲方,也就是协议的一方,而现在同一个区政府又发了这么一个对玉溪药业有限公司实施接管的决定。这两个文件放在一起,就是说它作为交易的一方单方面撕毁协约,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此次接管事件,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副教授说,在整个法律关系当中,红塔区政府有两个身份:一是合同方;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红塔区政府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以政府的身份,要求工商、审计等部门介入,规范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是,以政府发文接管的方式强力介入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认为,对于一个已经完成改制的非国有企业,一级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接管。即使企业涉罪应当没收财产,也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