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为民服务是职能部门的天职,这就像农民要种好地、教师要教好学、医生要诊治好病人一样,是理所当然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我看到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被区委、区政府奖励100万元的新闻时有些莫名其妙。
据2月21日《新华日报》报道,该检察院因在去年20家政府实权部门“优化软环境”竞赛中获得第一名
而受奖励。参加此次比赛的是工商、税务、司法、市容等行政执法部门,重点考核纪律、服务、效率、形象等4个方面。 检察院是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吗?众所周知,作为检察机关的检察院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之一同产生的还有同级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确有“实权”、“大权在握”,但它并非“行政执法部门”。因此,把检察院与工商、税务、市容等并列作为政府的“实权”部门,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就是评选工作的不严肃。我不知道,检察部门坦然参赛,难道他们也不知道这常识吗?
此外,“纪律、服务、效率、形象”好就值得奖励吗?作为一个理应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良、优质服务的检察机关,难道在“纪律、服务、效率、形象”和优化软环境等方面做得好些不是应该的吗?因为公民已经为购买这些优良、优质的公共服务而纳税,如果拿着纳税人的钱却无法提供良好服务,那么公民有理由拒绝为他们付薪并重新寻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
其三,百万元的奖励是否得到了人大同意?无论怎么说,100万元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此大方地花人民的钱,总得给人民一个满意的说法。不知道鼓楼区的这100万元是经过区人大的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的呢,还是有关人员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