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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勿以“明文规定”侵权
2003年03月17日 01:22:12

王俊秀

  长期以来,消费者对饭店不允许用餐者自带饮料等格式条款颇有微词。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2日表示,饭店的一些格式条款有违行业惯例,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成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正由卖方向买方市场转化,但中国的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仍被厂家或商家的不合理
的规定糊弄和胁迫。笔者上个月就遇到一件这样的事。

  在上个月,笔者去一家超市购物,买了一件内衣,由于当时没法试,我就按照平时穿的号拿了一件,但回家后发现不合适,拿来换遭到拒绝。服务中心的小姐指着《退换货规定》说:“你自己看清楚了,我们这里明确规定,内衣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换货。”后来我找到了值班经理,她的理由也是如此。

  有记者曾就内衣退换货问题采访过消协有关负责人,回答是“当然可以”。因为生产企业既然制定了标准并在产品上注明,如不符合,就应承担产品的担保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上或包装上标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消费者即可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商家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内衣理所当然属商品范畴,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合理合法。至于商家自己制定的“行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虽然后来在我的据理力争下,超市最终给我退掉这件商品,但是心里依然不是滋味。

  生活中,这种商家单方面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有些餐馆还存在最低消费,不许自带酒水等,实际上都是不合理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意识日渐增强,而商家的侵权方式也日趋隐蔽。常常是以一纸看似彬彬有礼的“明文规定”,掩盖了事实上的侵权。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宣称,饭店的一些格式条款有悖于行业惯例,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这说明消协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这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的工作仍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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