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党玉红 田保中 记者韩俊杰)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时造成骨折,谁将为此承担责任?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3月4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于某和张某参加了“黄河杯”大学生足球比赛。比赛中,于某带球突破,张某作为对方防守队员进行拦截
,致使于某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于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后伤情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金水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应认识到足球比赛过程中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作为参赛者应尽量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于某举证证明张某是直接侵害人,因证据不力,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有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责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适当措施排除危险,或者举证证明原告的受伤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所以,其应承担责任。遂判令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赔偿学生于某医疗费用1181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