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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无“钻法律空子”的权利?
2003年03月17日 01:22:13

艾君

  在公民权利回归的时代,每一个细节的进步都让人欣喜。据3月13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申明“将不追究没明文禁止的行为”,“企业或者公民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报道还特别举出“夫妻看黄盘”事件的例子来说明。

  事实上,在现代文明社会,只要树
立“法是以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核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核心”的观念,“法不禁止皆可为”―――凡是行政机关需要禁止的行为,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追究公民的行为―――这个法治的应有之义,原本就无须某个地方政府开会对其“格外申明”。但这样的规定成为新闻,实际上也表明我们对一些法治常识的久违和淡忘。重复常识、恢复理性、还原本色,要走依法治国的路,这是首先要做的。

  很长时间以来,有不少人在利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又实在于法无据时,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说公民“钻了法律的空子”。一个“钻”字所勾画出的委琐形象当然含有极大的贬义―――面对法律,你不是堂堂正正地行事,而是“钻”来“钻”去,肯定不是什么正大光明的营生。

  那么,对法律业已存在的“空子”,公民能不能“钻钻”?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难免有或大或小的“空子”,再严禁的法律也不可能规范尽世间所有的事务。同时,也不能奢望法律对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有严格的约束,法律的存在还要给人们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不侵害别人或大众的利益)留下尽可能多的活动空间。所以,承认法律“空子”的存在,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允许公民钻法律的“空子”,也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法律禁止的不可做,法律的“空子”正是“不禁止”的,那么公民当然有理由“为之”。

  公民钻法律的“空子”,从另一个侧面可以观照出我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漏洞”,从而加以改进。事实上,我国每年都对已经颁布的有些法律进行修改,表明这些法律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让这些“空子”留下来,将会给国家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对其进行“补漏”。但是,在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律进行“补漏”之前,现行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即使某些人利用法律制定得不严谨而做了一些不合时宜的事情,也不能以当事人在“钻空子”而加以干涉。这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其实,我们应该警惕和防止的恰恰是有些权力部门在限制别人的正当自由时,给对方扣上“钻法律空子”的帽子。他们往往坚持这样的逻辑: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你这样做,但你“钻法律的空子”,就是违法,就应该受惩罚。其实,这样的逻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法本不在,何来“违”之?这样的逻辑和思维所导致的,必然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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