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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
枪声响过之后
2003年03月19日 00:48:15

本报记者 蔡平

  “公安只因老百姓一句‘冒犯’的话,就连连开枪,连十多岁的小孩都不放过。这样一个严重事件,有关部门竟没个说法,身残的受害人到处呼号,行凶者却照样风光。”

  这是2002年年底,编辑部收到的一个电子邮件。

  刚过元旦,我来到事件发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采访了当事人、目击者以及县公安局和县市两级检察院的有关人员。

  事件发生3年多了,被枪击伤的农民裴国栋说,他至今没有得到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任何文字答复,尽管县公安局认定他是“暴力妨害公务”,却没有对他做任何处理。

  县检察院认为在此次事件中,民警开枪“属人民警察依法正常使用武器”,做出不立案决定。市检察院复查后同意县院决定。

  对于开枪误伤的孩子,县公安局已做出“补偿”。

  在采访过程中,村民们提出一系列疑问,需要事实和法律做出进一步回答。

  民警执行公务不穿警服、不出示证件和相关手续,公民有没有权利拒绝传唤?拒绝,是否就构成“妨害公务”?

  在围场县宝元栈乡35号村,农民裴国良说,1999年7月10日上午,他与小舅子刘申赶集,见到和他们有债务纠纷的农民李国成,他们向李要钱,李称没有,二人便将李的农用三轮摩托车拉到乡法律服务所,值班人说,都吃饭去了,让他们下午再来。于是二人便将摩托车拉到裴国良家。

  7月13日上午,裴国良家来了一辆车四个人,因摩托车的事要将裴国良带到派出所去,裴国良一看来人自己一个也不认识,又都没穿警服,就不跟他们走。

  哥哥裴国栋被侄子杜宏超、弟媳刘素云叫去。裴国栋问来人:“你们凭啥抓裴国良?你们抓人有拘留证或逮捕证吗?”

  需要说明的是,派出所的民警,裴国栋只认识一个叫李国明的,恰巧那天上午李国明没来。

  这时其中一人答道:“我是所长。”

  裴国栋说:“你是所长拿工作证来我看看。”

  对方没有拿。临走时“所长”问裴国栋:“你姓啥?”裴国栋回答:“我姓裴,叫裴国栋。”对方说:“你等着,看我怎么收拾你。”

  裴国栋气得大骂,并用木棍敲击了车的左侧。

  对于上午的情况,县公安局报告中这样写道:

  “1999年7月13日7时许,我局新拨派出所民警到宝元栈乡35号村12组裴国良家就裴国良涉嫌抢劫李国成摩托车一案进行调查,被裴国良拒绝。裴国良的妻子刘素云及兄长裴国栋动用铁锹和木棒阻碍传唤,并将警车车身左侧砸坏。我局办案民警被迫撤出,返回局里汇报。经县局研究,决定先行对涉嫌抢劫的裴国良及涉嫌妨害公务的裴国栋予以刑事拘留。”

  后来我看了承德市检察院的复查报告,县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与县公安局的说法基本相同,只是将县公安局报告中“将警车车身左侧砸坏”改成了“车身左侧划伤”。

  而在场村民按了手印的证言却与以上两份报告说法不同,反倒基本证实了裴国栋的说法。

  村民王道菊写道:关于1999年7月13日,新拨派出所来35号村12组抓裴国良。裴国栋要证件,他们没有,他们走时问裴国栋姓什么。裴国栋说:“我叫裴国栋。”韩纪江(所长。记者注)说:“看我怎样收拾你。”裴国栋把他们好骂,他们上车走了。裴国栋并没有拿木棍打他们的车。这是上午事情的经过。

  村民张树来写道:1999年7月13日早晨,派出所来抓裴国良,当时裴国栋只是骂了他们几句,并没有用木棍砸他们的车门。

  村民魏术侠、裴国兴写道:(下午开枪事件)原因是,早晨派出所的去抓裴国良时没着装,裴国栋向他们要证件他们没拿,走时留下话要收拾裴国栋。

  另外还有9位村民也写了相同证言并按了手印。共计有11名村民作证听到了所长说的那句要收拾裴国栋的话。而所有证言都没有县公安局报告中所说的“动用铁锹和木棍阻碍传唤”、“办案民警被迫撤出”。

  公安部《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这里的问题是,民警执行公务不穿警服,又不出示任何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和法律手续,不要说农民不认识他们,即便认识,公民有没有权利拒绝传唤?拒绝了,是否就构成了妨害公务?

  如果不构成,县公安局根据什么做出“先行对涉嫌妨害公务的裴国栋予以刑事拘留”的决定?

  打草回来“手持钐刀”“边走边骂”,是否构成“以暴力方法抗拒”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裴国栋说,所长临走甩下的那句话让我害怕,那天下午孩子放学后,我便带孩子上山打草去了。

  据市检察院复查报告说:“当晚7时,所长韩纪江、指导员赵文富、干警李国明等6人,带上刑拘手续,分乘两辆车,并找上村主任王学山、村书记张兴田协助到宝元栈村对二裴执行刑拘。”

  裴国良的儿子杜宏超赶快上山去找大爷裴国栋。

  这里需要简单叙述一下事件发生地的环境。裴国栋和裴国良兄弟两家院子挨着,都位于村子土路的南侧,裴国栋家在西,裴国良家在东,家门背向土路,土路的西边是山。这条土路不宽,坡度也不大,仅够两辆机动车错车。紧邻裴国良家东面,有一家小卖店,对面(路北)还有一家小卖店。那天上午和下午,都有来买东西和下棋聊天的村民在现场。

  裴国良说,民警进了他家把他铐上押到外面,这时他听见民警中有人说:“见到裴国栋就开枪。”

  裴国栋说,他和孩子们下山上了土路,看见几个民警正把弟弟往车里塞。当他走到自家房后(路边)时,突然听到一声枪响,他一愣,发现派出所民警李国明正在远处用枪对着自己,接着又是砰砰两声枪响,他立刻感到自己左腿一麻,下手一摸,血已经顺着裤子流下来了。此时他还不知道,侄子杜宏超已经在身后倒在了血泊中。

  这时几个民警冲过来,夺下裴国栋手里的钐刀,给他戴上手铐,并开始毒打。他清楚记得当时有人用棍子打他,有人用皮鞋踹他。被踹掉的皮鞋后跟儿裴国栋至今还保留着。被抓进车里的裴国良见公安都去打哥哥,趁机用被铐住的双手砸碎车窗玻璃跑了。

  裴国栋被子弹射中的左腿,被乱棍打断,耷拉在右腿上。

  混乱中,有人发现杜宏超始终趴在地上,上前拉他,才知道他也中弹了,于是大嚷起来。民警们听说孩子中弹,这才将裴国栋松开。其中一辆车开走,另一辆被村民拦住,将裴国栋和13岁的杜宏超拉到新拨卫生院。

  对于下午的事情,县公安局的报告这样写道:

  当晚19时许,民警“再次来到裴家,又遭裴国良、刘素云、裴国栋的暴力反抗。裴国栋手持钐刀(打草用刀,刀长48CM,刀柄长214CM)向指导员横抡过去,民警李国明在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均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射击,击中裴国栋的左大腿,将其制服。(注:子弹同时将站在裴国栋身后的十二岁学生杜宏超击伤,现已另案处理完毕)。

  市检察院的复查报告则与县公安局的报告有所不同,没有“裴国栋手持钐刀向民警横抡过去”的细节,报告称:

  “裴国栋手持钐刀闻讯从村西赶来,见其弟裴国良被带上警车边走边骂,让放人。韩纪江、王文富、李树峰见状迎上去,对裴国栋喊话,让裴停下,并放下钐刀,同时指示持枪的李国明鸣枪示警。李国明向空中鸣四枪后,见裴国栋没有停下放下钐刀,裴国栋手持钐刀距指导员王文富约2 3米,便向距自己20米的裴国栋下身连开两枪,将裴国栋左大腿贯通致股骨骨折,并将距裴国栋身后7米远的裴国良的儿子杜宏超误伤。”

  两份报告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民警“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的时候,裴国栋在干什么,他听到刺耳的枪声还“手持钐刀向王文富横抡过去”吗?这时王文富等三位民警又在做什么,是继续抢夺钐刀还是躲避子弹?民警李国明向裴国栋“果断开枪射击”的条件是:在20米以外,从自己战友背后,裴国栋仅距自己战友2 3米并正在横抡钐刀。这实在让人费解。

  县检察院处理意见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枪支。李国明在口头警告无效,鸣枪示警仍无效的情况下,在裴国栋手持钐刀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时使用枪支,符合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属于正常的执行公务。”

  市检察院复查报告同时却显示,裴国栋只是“边走边骂让放人”,并没有提及挥舞上山打草时用的钐刀,只是在鸣枪之后“没有停下及放下钐刀”,这符合“暴力袭击”构成要件吗?

  更为奇怪的是,“同时将站在裴国栋身后的12岁学生杜宏超击伤”的子弹不仅穿透了裴国栋大腿,还击中了7米外的杜宏超,从他的右腋下打进,从左腋下穿出。

  对此,杜宏超的父亲裴国良对我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我儿子出事后法医给量了,有1米46高,我哥哥腿中弹的地方和孩子腋下根本不在一个水平位置上,怎么可能一枪穿两个眼?”

  我问裴国栋当时是否“挥舞了钐刀”。他说,“离得那么远,我挥什么钐刀?!”在承德市检察院,我找到了曾经亲自去复查的法纪处干部赵丽娟。

  我问:“如果几个民警走近裴国栋并且背对着开枪人,李国明开枪会不会打到自己人?”

  她说:“他们不在一个位置上。”

  于是我就和赵丽娟用茶杯在桌上摆起现场图。我说:“民警迎着裴国栋过去,是不可能躲开背后开枪人的子弹的。”

  赵说:“开枪人在路的北侧,而向裴国栋走过去的人在路的南侧。”

  我说:“那路约4米,很窄,他们都在一条路上,按报告的说法,走过去的民警离裴国栋仅两三米,民警背对着开枪人,他们难道排成单路纵队有意避开子弹?”

  赵说:“他们位置不是固定的,双方都在行走,他们相对走。”

  “就是因为相对走,开枪的人才更不好把握呀。”

  “我觉得可能性不太大,他们也是有前有后的,裴国栋骂着,这边就迎上去了。”

  我问:“是不是民警已经向裴国栋走过去了,李国明在自己人背后开的枪?”

  她说:“公安人员开枪前一般先喊,先鸣枪。”

  我问:“那村民为什么只拣到3个子弹壳和1个没打的子弹,按照鸣枪示警4次的说法,在一个地方开的枪,子弹壳就应该是7个而不是3个。”

  她说:“当时他打枪旁边是草,他们未必都找到了。”

  我问:“当时开枪的地方到底离裴国栋有多少米?村民说有30米,你们量是多少?”

  赵丽娟说:“当时我们去已经没必要再量了,公安局已经做了现场勘查,我们是以那个勘查结果为依据的。”

  而当时在场目击的村民张树来在证言中写道:“当天下午,裴国栋打草回来,手拿钐刀直奔自己家去,他没有举钐镰向他们跑去行凶,派出所的人正抓住裴国良往车里推,当时他们都在车跟前。裴国栋与派出所的人并没有说话,韩纪江就叫李国明开枪打裴国栋,共开了3枪。枪响之后,裴国栋被打倒,这时他们六七个人才向裴国栋跑去,一起毒打他,同时用木棒将他的腿打断。”

  村民魏术侠写道:“那天我在商店旁哄孩子,看见来了两辆小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去了裴国良家,听见刘素云哎哟的一声,过了一会,他们把裴国良铐着押了出来,我听见有人说:‘看见裴国栋就开枪。’他们把裴国良推到车里,这时裴国栋从西边回来,手里拿着打草的钐刀,离小车有40多米。这时我忽然听见枪响,我一看小车后边柴垛旁有一人手里拿着枪对着西边,看见二明子(杜宏超)倒在地上,我想这孩子真完蛋,听见枪响怎么不敢起来,裴国栋在他家大门口西边也倒了。派出所几个人跑过去拖着他就打。”

  另外,在现场的6名村民,对开枪处与裴国栋倒地处的距离集体作证写道:“关于围场县新拨派出所乱用枪械打伤致残裴国栋一案,开枪距离距受害人距离如下,根据证人提供的地点,由裴国学、裴国龙、刘和、李祥、裴海军、魏术侠实地测量,开枪处距裴国栋倒地处30.5米,此证确实无误,无论哪级政府来复查取证,如有不实,证人愿负一切责任。”

  腿骨骨折、肋骨骨折是怎样造成的?内脏多处受伤,胸壁软组织损伤又是怎样造成的?

  那天晚上,裴国良妻子到山上给裴国良送信,说儿子被枪打伤了,裴国良带着手铐跑回村里。在哥哥的房后,看到孩子和哥哥的血迹都用小石头圈着,在场村民们在路北小卖部附近开枪的地方,找到了3个子弹壳和1颗没打的子弹,他们用皮尺量出,开枪的地方离血迹有30.5米远。

  围场的亲戚来电话说,哥哥和孩子根本没给拉到围场县医院,还在新拨卫生院呢。裴国良赶紧找车来到新拨卫生院。他看到儿子杜宏超在床上疼得打滚,摔到地上自己也不知道。

  裴国良立刻去叫人,派出所的人此时躺在卫生院门卫的床上,裴国良于是就喊:“人都要死了,你还在这儿睡觉,快给找人去呀,孩子都要疼死了。”

  公安局刑警队的人被找来了,他们一来,就把裴国良带走,先拉到新拨派出所,后来又拉到围场看守所。第二天,看守所的人才叫裴国良在拘留证上签字。

  裴国良在看守所被关了四十余天,被取保候审。公安局拘留他的理由,是涉嫌“抢劫”,但释放时,理由改成了“妨害公务”。在被拘留的四十多天里,没有人对裴国良讲起孩子的情况。他几次向看守人员打听,都没有结果。

  当裴国栋在卫生院清醒过来时,已是第二天7月14日上午,此时他感到喘不过气来,胸部一按一个坑,肋骨都起不来了,他非常害怕,赶紧让亲戚找车去县医院。

  弟媳花钱托人找到一辆车,将叔侄二人拉到围场县,此时已是7月15日凌晨。几个家人商量,如拉到县医院,家里又没钱治伤,伤是公安打的,于是就将二人直接拉到县公安局门口。7月15日凌晨5点多,一大一小两个中了枪弹的农民,就在车上等着公安局上班。后来县公安局局长来了,让孩子赶快住进县医院,而对裴国栋,认定他是持刀行凶,不能管。叔侄两人入院时,是15日上午9点以后。

  裴国栋在县医院住了四十余天,腿部被切开打上钢板,县医院的出院卡上写:股骨干骨折(左开放性、粉碎性)、肋骨骨折(右7 10肋)、胸壁软组织损伤、血气胸、胸腔积液、右肺(2)肺挫伤。

  对于杜宏超,县公安局将他从县医院转院到承德医治。在县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上写着:双肺下叶挫裂伤合并胸腔积液,胸11粉碎性骨折(椎体、左后肋),椎管内硬膜下血肿。

  杜宏超虽经几次转院治疗,仍留下终身残疾。在裴国良家,我见到了如今已是16岁的杜宏超,他撩起上衣,给我看了从右腋前方打进又从左腋后方穿出的枪眼。他的左下肢肌肉开始萎缩,左腿变细,行走不便,总是感冒,学习成绩也由原来班里的前三名落到后面。

  县公安局和裴国良的协商结果是,报销杜宏超的医疗费,给予几万元“补偿”,最终结案。

  而裴国栋出院后,拄着棍子,一瘸一拐开始了他漫长的上访路程。

  县公安局的报告称:“经诊断,裴国栋左大腿被子弹贯通致股干骨骨折,右侧第七至九根肋骨骨折(注:致伤原因不详)”。

  市检察院的复查报告称:“经承德市公安局、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共同鉴定:杜宏超为重伤,裴国栋为轻伤。”

  村民刘和在证言中写道:“突然听见枪响,我到门口去看,看见裴国栋躺在地上,脸朝东,双手带着铐子,有三个人正在打他。李国明拿着棍子打,另外两个人一个拿着一个黑家伙打(像电棍可又能横着打),另外一个用脚踹,裴国栋喊:‘把我腿给打断了,把我打死了。’后来魏术侠喊:‘把孩子打坏了!’这时他们才住手。”

  村民魏术侠写道:派出所几个人跑过去拖着(裴国栋)就打,我看见二明子(杜宏超)还没起来,就跑过去拽了他两下,没有拽动,二明子说:“我起不来了。”我掀起他衣服一看有血,我就喊:“你们还打呢,把孩子都打坏了。”他们这才住手不打裴国栋了。

  村民张树平写道:裴国栋被打倒,派出所几个人一起上去铐上他痛打一顿,后来裴国栋喊,别打了,你们把我腿都打断了,这时魏术侠喊,你们把孩子都打坏了,他们才住手。

  在市检察院,我问赵丽娟:“医院写的裴国栋有肝水肿、肋骨骨折,你们调查了吗?”

  她说:“当时公安局的报告说裴国栋断了四根肋骨,咱们也问了。当时咱们认为,公安机关是不是在开枪后,又故意把他打伤的,但他们都否认了。”

  市检察院复查报告称:裴国栋中弹后,韩纪江扑上前,抱住裴国栋,李树峰上前抢下钐刀,李国明、王文富一齐将裴国栋摁倒,给其带上手铐。

  我问:“已经开枪把他打伤了,已经带上手铐了,为什么还要打他直至骨折?”“你想想四个人对一个人,他肯定也不是挺驯服的,让带手铐就带上了,如果这样的话,就没有这种后果了。”“他腿已经中弹了,还会有那么大力量面对四个人反抗?”“人的极限我觉得是很难估计的,这个事都不好说,有的人甭说是腿断了,有时就剩一口气,也可能把对方捅死。但毕竟人家原来没有骨折,所以还给他做手术,取钢板,公安机关再有理,毕竟给人家造成伤害了,所以我们比较同情他。我劝他好好把腿治好,什么事和公安局好好协商,都好办。”

  我说,县公安局的人说,裴国栋和公安局好好配合就能把腿伤治好,还能赔俩钱。

  赵丽娟立刻说:“我们当时也有这意思,他不同意,你要80万,你就不寻思寻思,那可能吗,后来人家公安局就说了,你告去吧,你愿意怎么告就怎么告,法院要判该赔你100万,我们也认赔了。开始我们院也是这意思,想让他配合,给他点医疗费,再赔偿一点把事情解决好,可他自己不配合,检察院的调解没有成功。只要开枪不属于滥用职权,我们就不再插手了。”

  在村里,裴国栋对我说:“市法纪处的赵丽娟来调查,调查后想出面把这个事解决了,意思是给我医疗费,再赔我俩钱,说我这个事就赔我两三万,我不同意。”

  2002年10月19日,县公安局接裴国栋住进县医院做手术取钢板,将流脓的地方打开取脓,县公安局付的全部费用。出院时县公安局领导对裴国栋说,再发炎再来。2003年1月13日裴国栋又找局长,局长派车将裴国栋拉到医院,又开了药。

  问题在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如果当地公安及检察部门认定开枪无错,为什么不依法制裁裴国栋,反而给付医疗费,还同意“好好配合就赔俩钱”?

  不在现场的村民作证有什么意义?目击现场村民的证言在此事定性上起了什么作用?

  在围场县,上访一直没有结果的裴国栋说到此事,气愤地大嚷:“犯法就是犯法,你们总得给我个文字手续,是拘留我还是逮捕我,你们有理呀,你们有一百个理呀,那你给我拿出个文字手续,我究竟犯的是哪条法?既然你开枪打我是正当的,那你是什么理由开的枪?你们开枪把我打倒,又上来那么多人把我打残废,你们是什么理由嘛?你们总可以给我一个文字手续吧,你为什么不给我出文字手续,告诉我究竟犯了哪条罪?”

  在县公安局,我问法制大队队长:“既然裴国栋暴力妨害公务,为什么至今没有给他法律手续?”

  他说:“县检察院认定他是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应由我们公安机关查,但裴国栋那个村的老百姓一说公安开枪,对县公安局的对立情绪比较大,裴国栋又正处于不服县检察院结论找市检察院的上访阶段,如果县公安局去重复调查,会使矛盾激化,老百姓的情绪会有对立,我们就想让市局派人来调查。但市局考虑到那时去查肯定查不出来,村里群众对立情绪大,就没有去。公安局给孩子治好了伤,又给了一部分钱就解决了。”

  市检察院复查报告引述县检察院意见称,“围场县检察院在案发当夜,接到报案后,即赴现场展开调查,对事发当夜在家的34户村民全部调查取证,对新拨派出所的6名干警及两名村干部多次进行了询问。现场勘察是由县检察院技术科和县公安局技术中队共同进行,对主要环节都进行了录像。主要是围绕搞清楚公安局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李国明开枪是否构成伤害进行调查的。”

  法制大队长说“妨害公务罪是县检察院认定的”,但当我后来找到市检察院时,他们又说现场是由公安机关勘查的,他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结论复查的。

  我问赵丽捐:“你们的联合调查组不是也去了?”

  “我们联合调查组只是复查,我们当然要以公安局的现场勘查为依据了。实际上我们只查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是否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就不归我们管了。”“你们下去复查肯定也要向村民了解情况吧?”

  她说:“县里联合调查组是把好几十个村民拉到一个地方,一个一个问的,就在事发的当天晚上,人家调查是非常及时的。我们看了县联合调查组的报告,一些重点我们认为需要复查的,我们再复查一下。”

  “那你们就不用再调查村民了吗?”

  “我们调查了一部分,没有全部调查。人家县里当天晚上有录像啊。”

  我问:“那就是说你们完全是按照县调查组的勘查结果来复查的?”

  “那是啊。我只去了一次,在那呆了一个星期,我们没有出结论,我们只是同意县里的不立案决定。”

  在市检察院控申处,我问处长:“你们调查的34户村民开枪时在现场吗?”

  他说:“不在场。当时没那么多村民在场。给他作证的也都是出于义愤。”“既然不在现场,这34户村民凭什么作证?”

  他说:“现在农村不管是检察院和公安局执行公务,老百姓都有反感,因为他们互相之间都是亲戚套亲戚,尤其在抓人这个问题上伤及无辜了,村民都特别气愤,所以就有了给他作证按手印的东西,但是什么都得符合事实,符合科学根据。”

  他说:“我们的调查是符合现实的。”这个回答我确实不懂。

  此次调查结束后,我心里一直非常难过,裴国栋弯着腰一瘸一拐的身影,杜宏超粗细不一的双腿,老在我眼前晃动。我手里有县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的报告,以及和报告认定的事实出入很大的十几份村民按了手印的证言。裴国栋曾流着眼泪给我讲由于没钱买车票,他多次被列车员赶下来的情景,他说:“我也是几尺高的汉子,那罪真是遭老了,脸也丢尽了,要不是还有两个孩子,我这条命也不打算要了!”

  我问他:“你为什么不去法院告?”他说:“你看我能告下来呀?”

  我没有说话,但我想,这种事总该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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