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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比“禁令”管得还要严格
2003年03月21日 02:29:53

李克杰

  两会期间,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参加山西代表团的审议时,有位代表向肖扬院长提议:公安部最近公布了“五条禁令”,在社会上反响很大,影响很好。法院是不是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肖扬院长回答说,《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有“13个不得”,比“五条禁令”管得还要严格(3月13日《工人日报》)。这充分
反映了大法官的法律至上理念。

  今年以来,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开端,迅速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股“禁令热”。各地各机关相继发布“禁令”,有的“五条”,有的“六条”,还有的“七条”或“八条”,大有席卷全国之势。江苏省某市在一天之内就有63个部门发布“禁令”。目前“禁令热”方兴未艾,不断地扩大着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和对象。

  按照一般逻辑,既然“禁令”立竿见影,于公于私都有利,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没有理由不发布几条“禁令”。然而我们的首席大法官却没有这样想,他想到的是法律,而不是显赫一时的“禁令”。

  不可否认,“禁令”具有针对性强、内容简洁、明确易记、见效迅速等特点。然而,“禁令”也有自身的不足和弊端。一是“禁令”稳定性差,任意性强,因人因时而立,也因人因时而废;二是“禁令”内容简约,涵盖性差,“严打”味道浓厚,忽视程序;三是“禁令”法律位阶低,效力参差不齐,同时助长部门权威,易形成各自为政;四是“禁令”,易造成“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损害法律权威,削弱法律地位,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其实,从各地各机关发布“禁令”的内容来看,一方面,所“禁”内容都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禁令”只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的重申;另一方面,“禁令”内容仅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禁内容的“摘录”,并不全面。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原本一直在发生法律效力,并没有失效。既然法律上有规定,为什么还要再用“禁令”治理呢?笔者认为,除了“禁令”可以起到“现管”的作用,可以树立部门和行业、系统权威,产生轰动效应外,根本原因在于“禁令”所禁方面积弊太深、积重难返,久禁不止,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了。问题的症结是,有关部门并没有持之以恒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然而,令人感到忧虑的是,我们的机关在消除未严格依法办事带来的恶果时,却仍然没有想到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而是普遍拿起了一个与法律几乎不可同日而语的“禁令”来进行治理。“禁令”确实能发挥“短平快”的作用,但它作为一种治理方式,除了形成法律效力被截留,法律权威受损害,强化部门权威,造成“法治割据”,促使人们遗忘法律规则外,想不出它还有哪些更好的后果。因为,“禁令”一出,人们自然首先执行“禁令”,至于其他更多的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则被扔到脑后,从而架空了法律、法规和规章。久而久之,人们只关注“禁令”而不关注法律,只知有“禁令”而不知有法律,只相信“禁令”而不相信法律,这才是“禁令”最严重、也是最可怕的后果。这与法律至上,大力树立法律权威的现代法治精神是相悖的。

  总之,在实行依法治国,迫切需要彰显法律权威之时,“禁令”之于法律应该是弊多利少。小平同志早就说过“还是法制靠得住些”。希望我们的决策者在遇到问题时,多想想法律,多在法律贯彻实施上下功夫,法律才是富国强民、保证长治久安的有力武器,因为法律比“禁令”管得还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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