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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警察违法不应以“辞”代罚
2003年03月28日 01:38:12

李克杰

  不知是怎么了,就在“五条禁令”在全国公安系统严肃认真地贯彻实施过程中,仍有个别警察顶风作案,以身试“禁”。“禁令”实施以来,全国已有数十名警察因违禁而被辞退。这是令人欣喜的事情,然而,在对已经处理的违法违纪事件进行审慎观察之后,我却感到某些公安机关在处理警察违法案件时,并没有保持与百姓一
视同仁、平等对待,相反却有以“辞”代罚之嫌。以下仅就媒体上有报道的举例说明:

  1月17日,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办公室秘书张某到市局送完材料后,在盐城汽车站被请去“休息休息”,风流了一把。没想到回到车站时被布控多日的警方抓获。然而在事发一个月后的县政法工作会议上,张某仍身着警服参加了会议接待。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被公安机关辞退”(《江南时报》3月7日)。

  2月24日晚,广西港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贵港市区石羊塘开发区一私人住宅查获一起赌博案,抓获涉嫌赌博人员21名,缴获赌资1万多元及赌具一批。经查,这一住宅屋主为港南公安分局毒品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黄某。2月22日至24日,他连续3晚在家观赌、参赌。3月6日,贵港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决定,开除黄某党籍并辞退(中新社3月8日)。

  陕西榆林定边县郝滩中心派出所所长和两名民警,晚上用警车将3个“三陪小姐”叫到所里进行嫖娼,经群众举报,被市公安局检查“五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督察队抓了“现行”。3月21日,定边县公安局就此事正式下发文件,郝滩中心派出所所长邹某被行政撤职、辞退,民警石某、刘某被辞退(《华商报》3月23日)。

  其实,本人在浏览这些消息时,一直注意是否还有下文―――对这些违法警察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结果令我大失所望。

  从上述案件的性质看,几位民警不仅违反了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更严重的是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和“严禁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规定,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很明显,上述几个警察的行为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令人遗憾的是,各公安机关只是给予了辞退的行政处分,而对行政处罚只字未提。我想这不会是记者报道的遗漏和疏忽。

  按照行政法的理论,辞退属于行政处分,它只适用于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是纪律处分。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进行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惩罚性制裁措施。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及带来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当某一行为既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又违反内部纪律时,应当首先依据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然后再由所在单位根据内部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为行政处罚是行为人作出行政违法行为时必须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应对任何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应有身份区别;而行政处分则受违法者是否有特定身份和是否有隶属关系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看,行政处分是违法者所应承担的“附带”责任。相对于行政处罚来讲,行政处分处于次要位置。决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处罚,以辞代罚是错误的。

  以撤职和辞退这种内部行政处分来代替拘留、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这对普通百姓是不公平的。因为撤职和辞退只是意味着解除了公安机关与违法民警之间的公职关系(其实由于他们的严重违法行为,他们已经没有资格再留在公务员队伍之中,把他们清除出公安队伍是情理之事),并不意味他们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性行政制裁。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由于他们既没有可供摘掉的“乌纱”,又没有可供解除的公职关系,结果只能接受诸如行政拘留或罚款这样严重影响人身自由或财产权益的惩罚。这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同时,以辞代罚还有官官相护之嫌,伤害的只能是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推而广之,我国有为数甚众的公职人员,他们若都可以“辞”代罚,岂不是在中国又会产生一个新的特权阶层?

  其实,类似以“辞”代罚的处理方式,不仅在公安系统存在,在其他机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如以撤(职)代罚、以调(离)代罚等等,但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毋庸置疑,这是不合法的。

  以“辞”代罚应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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