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因故两次推迟审理的奔驰质量纠纷案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自此,引人注目的奔驰质量纠纷在事发近两年之后终于进入庭审阶段。这也是奔驰公司首次在中国坐上被告席并进行庭审。
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汽车转向系统失灵到底是产品自身缺陷还是外部因素造成。原告曹长流在诉状中称,他于1998年
购得奔驰 E240A/T汽车一辆,2001年4月22日,该车方向盘突然失灵,汽车无法转向。经检查发现,汽车左胎尺(方向拉杆)自连接部位松脱,连接螺牙滑牙,致使该车方向盘失灵。 据此,原告认为,汽车的转向系统失灵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自己的车辆一直在被告指定的维修中心做定期的维修和保养,从未有过对汽车转向系统的拆卸和维修记录。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公安部有关技术标准,可以认定该车是有缺陷的。
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代理人则认为,既然本型号的奔驰汽车已经在中国获得了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件,那就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而且,他们也无义务证明该车无缺陷,只需证明该车落地时质量是合格的。
原告律师对此回应认为,许多汽车产品的缺陷,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逐渐发现。该车落地时检验合格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缺陷,否则就不可能有汽车召回制度。
到底是奔驰汽车的固有缺陷,还是后期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其实,通过权威鉴定机构不难获得答案。但是,双方都认为举证责任应由对方负担。原告坚持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该案是一个产品责任侵权案,应该遵循举证倒置的原则,由奔驰生产厂提出证据;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购买的汽车在生产制造中不存在缺陷,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坚持认为,一定要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的危险并且产生了损害才能认定产品有缺陷,构成侵权,所以被告坚持认为这是一件违约案,应该由原告举证。
最终,法庭给予双方5天调解期限,若到时调解不成,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