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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险条款全面实施 旧条款合同今天废止
2003年04月01日 02:51:51

本报记者 严桦

  4月1日,国内所有保险公司将全面执行新车险条款,并使用与之相配套的2003年机动车保险合同。同时,各保险公司旧车险条款和保单将被废止。

  据了解,去年以来,保监会允许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订具有特色、符合市场规律的保险条款。今年1月1日,全国11家保险公司向社会推出了新车险条款。因为有关部门没有规定基准费率作为各家保险公司制订费率的基本参考,所以各家的条款和费率差距很大,有的甚至相差30%至40%,造成一些保险公司销售困难。

  为了让新条款找准市场定位,保监会规定,新的车险条款有3个月的试用期。其间,各家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调整、修改本公司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

  据悉,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调整方案均已获得了保监会的批准。

  合同是不是太专业了

  新的保险条款实施3个月以来,一些投保人确实尝到了甜头―――不仅少交了保费,还为爱车上了满意的保险。刘女士的大宇牌轿车已开了六七年,过去保费再省也得两三千元,新的保险条款实施后,她只花了1700多元的保费。

  她告诉记者,本着“从车、从人、从地”的原则,此车自参加保险以来从未出过大险,可以优惠保费30%;她爱人有着20多年的驾龄,又可以优惠保费8%;因为这个牌子的轿车本不是贼惦记的车型,连盗抢险也免了。

  但是对绝大多数投保人来说,新车险条款、保费计算、考虑的各种因素,比老的复杂了许多。投保人不是专家,况且80%都是新增用户,感到找不着北的大有人在。

  投过保的人都有体会,很少有人能从头到尾认真研读所有的保险条款,一般都是凭自己对险种的粗浅了解和保险人的介绍,就签字买单了。直到理赔时,投保人才对条款的真正含义有了了解。他们认为,保险条款还是太复杂,不通俗,甚至不合理。

  据了解,与2000年保监会发的车险条款不同,这次中国人保的车险条款分成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两张保单。《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39条,附加险24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险37条,附加险15条。而台湾车险条款有104条,英国有140条之多。

  人保车险部贾海茂总经理说,保险合同专业性很强,因为要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有些国际通用的术语必须采用。

  有些人认为,一些保险合同故意做得很专业,用来欺骗消费者。贾海茂认为,这种观点有些偏激,但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保险公司,在写保险条款时,应尽量通俗易懂,让更多的消费者看明白。他说,保险合同都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批的,目的也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机动车为啥不能定值保险

  一些投保人提出,不明白什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不知道该合同是否对投保人不利。贾海茂解释,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不定值保险合同。比如,保一个杯子一块钱,按相应的费率收费,无论杯子涨价20倍,还是贬值20倍,只要损失都赔一块钱,承保时就约定了赔偿价值,这就是定值保险。

  机动车为什么不能搞成定值保险?目前国内所有的车险都是不定值保险,因为机动车是长期的消耗品,需要折旧,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变化,出险的时间不能预测,经过近10年的折旧,一辆车的价值所剩无几,所以定值保险极易引出道德风险,会出现大量超额投保。

  上险按新车价,理赔按实际价?

  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上保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收保费,出事以后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不理解,意见很大。

  人保车险部方副总经理说,按说保险公司是按汽车的实际价值保险,20万元的车使用了5年,经二手车市场估算还值5万元,保险公司如按5万元收保费,赔偿时最多赔偿5万元,部分损失换旧配件或加收新配件的税,或换新配件提高保费,这些办法消费者都很难接受。我们保险的车辆不论新旧,更换的零件都是新的,这是中国特色,保险公司这样做也是变通的办法。

  国际上,车辆保险费按车型取费,因不同车型的动力不同、出险率不同,损失率不同,风险也不同,所以收保费的标准也应不同。但这种办法在我国实行起来很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使用的车型有1800种,还有许多拼装车,可没有相关的数据库及认定标准,二手车市场也不完善,按车型收费更科学,但条件尚不具备。(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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