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日电(郭京霞
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旻翔爆炸案。被告人黄旻翔被指控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连续制造了两起爆炸案。
被告人黄旻翔,26岁,系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被捕前系海南省琼山宏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旻翔预谋在北京实施爆炸以制造影响,于2003年2月21日携带黑火药等物品,乘火车到达北京。为实施爆炸活动,被告人黄旻翔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校内选择作案地点。2003年2月25日11时至13时许,被告人黄旻翔先后将爆炸装置分别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北京大学农园食堂内,并定时引爆,致使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同时,两餐厅部分建筑及设施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致多人身体受到伤害,构成了爆炸罪。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案件的鉴定人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及证人北京大学农园餐厅经理、清华大学荷园餐厅经理出庭作证,分别证明了对爆炸装置的鉴定情况、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餐厅发生爆炸致使人员受伤的情况,以及餐厅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黄旻翔及其辩护人对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黄旻翔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其在北大、清华连续制造两起爆炸案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并对自己的行为致使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受害人道歉。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害人陈烈因其在清华大学荷园餐厅就餐时被炸伤向法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旻翔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余元。法庭就民事赔偿一并进行了审理。
庭审至中午11时20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