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江南时报》消息:3月19日,在昆明五华商业大厦前的一广告位上,赫然写着“睁大你的眼睛,看清这个人!”广告栏的上面写着“2003年2月26日上午,官渡广场某银行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左侧是该案中通缉犯的照片。最下面的文字是“觉悟起来,抵制暴力”,然后是两广告公司的落款。对此,该广告的
策划人解释说这是公益广告,主要是在反对暴力的同时借此帮助警方尽快破案。 我只能用“可疑”二字对这则广告的“公益”性质提一点个人质疑―――
通缉犯上广告牌,有没有经过公安部门的授权批准?众所周知,通缉令是指公安或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抓捕在逃犯而发布的命令,它只适用于重大犯罪和紧急时刻,必须直接由国家公安部批准方可对外发布。而且,对通缉令发布的范围、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令无授权不能发,令无授权不许复制。两家广告公司别出心裁地把通缉犯的照片和通缉内容印上广告牌,不知是否得到公安部门的授权。如果连复制、刊发通缉令的最基本许可都没得到,那么动机再好的行为也只能是违规行为。抛开合法的前提,就谈不上什么“公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