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4月2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横行证券市场11年的坐庄行为终于被打上犯罪烙印
司法阳光照进证券交易阴暗角落
2003年04月02日 01:15:34

本报记者 刘畅 崔丽

  4月1日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白波宣读了“中科创业”案一审判决,丁福根、董沛霖等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司法机关首次对曾风行股市的坐庄行为进行有罪判决。

  此间观察家称,这好像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记法律晚钟。11年证券市场风行一时的坐庄行为,今天,终于真切地打
下了犯罪烙印。因此,此判决结果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远远超越一起案件的本身。

  2001年1月,随着“中科创业”股票的高台跳水,这一股票背后的庄家―――吕梁为舆论瞩目。著名学者刘纪鹏为“庄家现象”痛心不已。他说,“庄家”一词,源自于港台地区,是个出自赌场的词语,后来也直接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赌场论”提供了直接佐证。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的股市,根本没有“庄家”的概念,只有“违法操纵股价者”。

  20世纪90年代,中国证券市场以计划经济、半计划经济的方式起步。一时间,拉动大盘、操纵股价的庄家成为人人欣羡的“股市英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庄家可以公开炫耀,甚至获得鲜花与掌声。一些中小股民,也以跟庄、与庄共舞为荣。“坐庄成风”成为证券市场最为常见的风景。

  中科创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甚至可以说是众多股市庄家的一个缩影。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深圳市宝安县的一家养鸡公司。1994年11月改制上市,主营饲料、养殖。1999年12月,“康达尔”更名为“中科创业”,股票代码:0048。

  后来,面对媒体,吕梁也承认,康达尔早已是烂掉的垃圾股。但是,在投资期货失败、负债2000万元的吕梁眼里,这是可以随时摇身一变的“绩优股”。更名后,中科创业一改“养鸡”形象,而成为“高科技企业”,其披露的信息称,主营业务涉及高科技、房地产、生物制药等领域。

  此间,吕梁与朱焕良达成协议,组织机构投资者接受朱焕良手中康达尔股票的一半。当时,整个流通盘不过8000万股左右,而朱焕良就握有5800万股。在达成默契之后,吕梁以277万股建仓,进而与朱焕良分仓50%,达到3000万股。后来,通过除权,达到了最高的6300万股。

  这一过程,吕梁是通过全国证券市场的120个营业部、1500多个账户完成的,融资高达54亿元。中科创业的股票价格,也一路飙升。期间,从30元涨到48元,经历了3个交易日,3个涨停板。从48元拉升到84元,用了20多个交易日,也经历了3个涨停板。就这样,一个价格只有13元的垃圾股,在吕梁操纵下改头换面,起死回生,成了最高价达到了84元的绩优股。

  然而,好景不长,来去匆匆。2000年12月,与吕梁同时坐庄的朱焕良不断抛盘,导致庄家操盘的资金链断裂。连续10个跌停板,中科创业的股价雪崩般地一路狂跌。以股票质押为吕梁融资的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其他上市公司股价也受其影响,开始下跌。当时,接连10个跌停板,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属史无前例。

  中国股市,空前地承担了庄家坐庄失败带来的恐慌与恶果。幸而,没有引起更多的连锁反应,短暂震荡过后,证券市场无言地承受住了一次打击。

  今天,中科创业涉案人员被首次追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这是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增加的罪名。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对此也有表述和规定,但付诸司法实践,这还是第一次。

  所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下列行为: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连续买卖股票,操纵股票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中科创业案中,法院认定的犯罪行为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今天,记者仍然听到业内普遍的一种说法―――股市还是要有“庄”,没有“庄”,就难有活跃的股市。只不过,要区别“善庄”与“恶庄”。“善庄”即指那些机构投资者。据说,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一些经济学家的支持。

  但另一种也有经济学家支持的观点则认为,其实,在成熟的证券市场里,拥有5%的股份,就必须公告。每一个交易行为,都要接受公开、透明的监督。此外,已经拥有大量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是不准随意购买该股票的,更严禁坐庄。因为,坐庄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操纵股价。这早已是《证券法》、《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他们认为,“庄家”的别名,并不是机构投资者,而是非法操纵股价者。有人说,中科创业给人的启示,就是根本治理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投资行为,最起码的要求,是遵守《证券法》。《证券法》第79条中规定,通过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该在该事实发生的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买卖该只股票。同样,按照这一规定,投资者每增加、减少5%的股份,都要报告、公告。

  这是杜绝坐庄行为的法律底线。遗憾的是,新《刑法》有关惩治庄家的罪名规定已有5年,至今,在证券市场上,人们听到的、传递的还是欣羡、赞美庄家的故事。还有不少“操盘控盘”的犯罪者,在充当着“股市英雄”。而真正动用司法手段进行追究,判决此类行为有罪,就显得意味深长。

  此前,中科创业案审理中,据丁福根、董沛霖回忆,吕梁有一个全新的理论―――股票也要拉开档次,几毛钱的,上百元的,都应该有。而自己就要经营上百元的。同时,吕梁认为,可以通过股票质押等手段,大量融资,进而长期持有一种股票。当时,他说,现在的庄家都是“恶庄”,自己要做个“善庄”。

  其实,庄家坐庄的目的,都是操纵股价,进而渔利。只不过,人们善良地认为,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才是“恶庄”。带来较少危害的,是“善庄”。

  中科创业案,彻底打碎了“善庄”的神话。

  曾几何时,因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取证艰难、查处时间长等原因,人们普遍认为难于追究。这也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名设立以来,没人受追究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明知有这一罪名,众多庄家仍敢于坐庄的心理寄托。

  今天,经过两年调查、取证,尽管吕梁等主犯脱逃、下落不明,但其追随者被一审判决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表明司法追究、调查、审理证券犯罪的能力在增强。也表明,在中国证监会艰难的监管之外,还有强有力的司法机关,也在介入证券市场的监管,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阳光的最根本保障。

  中科创业案一审判决,把一缕法律的曙光,照进了证券交易的阴暗角落。(本报北京4月1日电)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