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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语录
2003年04月07日 00:02:23

 

  欲与黄山试比高

  首先得申明,笔者十多年来才游览过一次黄鹤楼,还是迫不得已陪亲友去的。尽管如此,当我看到该景点近日提出的门票涨价理由时,仍忍不住笑出声来。

  “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横向比较”,如安徽黄山为82元,九寨沟为115元……黄鹤楼公园现行的门票价格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二是“发展需要”,一系列改造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将超过亿元。

  虽说涨价已得到物价部门批准(自4月1日起成人从原价30元涨到现在50元),但仍不能掩盖“理由”的莫名其妙。众所周知,不同地区的水费、电费做横向比较,多少还有些可比性,起码它们的计量单位相同,价格低的地区以此为由提出涨价,还算有让人信服的借口。可是黄鹤楼与黄山、九寨沟怎么比较?是比名气大小,还是比面积多少,抑或比较地理位置优劣?显然黄鹤楼面积要小得多,而地理位置是很难作为涨价原因的,剩下只有名气了,不过好像也没有听说黄鹤楼的名气比黄山大。

  近几年来,公众对某些经营公共资源的管理部门提价已司空见惯,抱有平常心态。但总得有个让人信服的理由吧。我并不反对涨价,但不能忍受稀里糊涂被人愚弄。

  (武汉 肖祥林)

  “家庭出身”还有意义吗

  近日笔者收到某单位发的一份表格,要填的项目很多,当填到“家庭出身”栏时,不觉迟疑了一下。

  记忆中上小学、中学时填写表格到“家庭出身”这栏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只是按照老师家长说的填上便是了。而现在不同了,再次面对时,便产生了些想法。

  “家庭出身”是我国在那个特殊年代为着特殊目的而提出的,也曾起到过特殊的作用。听老人说,那个年代的人基本上是以“家庭出身”来分类的,贫农的身份是比较高的,富农则处处受排挤。笔者对当时人们以“出身”取人的普遍心态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今天,特殊年代过去了,特殊目的也不存在了,难道“家庭出身”还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吗?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否规定了不同出身的公民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官在办案时是否也会考虑当事人的出身而作出不同的判断?假如答案是否定的,“家庭出身”这一栏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江西德安 邓宇)

  媒体可以这样宣扬警察受赠吗

  某市报有条图片新闻,画面中央是一位魁梧的警官伸手接受两位见不着脸面的“侧影”馈赠诸如银行支票之类的东西。文字大意为:××县私营企业 A公司和 B公司为感谢该县110全体干警为民排忧解难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生产环境,共同出资为该县110认购某种保险。

  我觉得这个新闻有若干细处稍欠斟酌:

  一,就该事件本身而言,110与 A和 B原无明显的孰重孰轻之别;若定要辨出高低,主角似乎也应是那两家破财做善举的私营企业主,况且文字部分的主语就是 A和 B!然而从图片上看,露脸的却只有110的代表同志。

  二,110乃公安快速行动队伍,公安部门的同志一样也拿政府的薪俸,应保的险,相信国家也给保了。保一方平安系其职责所在,干好了是本分,不应该再由纳税人额外奖励。

  三,以目前政府反腐败的决心看,该110似应婉言谢绝。俗话说得好: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此乃人之常情,不必多说。

  (厦门 张亚)

  谁是谁的父母

  3月23日,中央电视台一位主持人在采访某省领导时,称这位领导为该省人民的“父母官”。

  像这样把地方行政领导称为“父母官”的现象,近年来经常见诸新闻媒体。这说明在一些人的思想深处,还残留着封建思想的沉渣。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父母官”的注解是:“旧时指地方长官(多指州、县一级的)。”我认为这个“旧时”从最近的时间算起,也应该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如果再远一点则是1911年以前。那个年代,不论是封建官吏,还是国民党官僚,他们都视人民为子民,以“父母官”自居。但是中国共产党人从未自称为人民的“父母官”,始终把自己当做人民的公仆。因为谁都明白,人民是各级领导的衣食父母,如果不是人民的需要,何来这些地方行政领导?谁是谁的父母,这是不言自明的。

  据我所知,即使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把地方行政领导称为“父母官”的现象,想不到的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媒体和一些新闻工作者,竟连这个常识性的问题都不清楚。

  (毛珀省)

  检察官要“抢”法官“饭碗”?

  湖南省望城县检察院和法院近日开始联合试行一种新的公诉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当庭对被告人应判多长刑期,应处多少罚金提出具体意见、建议,被告人可就此与检察机关当庭辩论。据称“求刑权”这一新的公诉方法的实施,将使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起点前移,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试想,在法官裁决前,先给法官下一个具体意见,还称为“刑事审判监督”,法官会不会有压力?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轻了,被告人显然只会向更轻的方向辩论,这也叫“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吗?

  由于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要受到严格程序的限制,而起诉到法院后定罪量刑应该是法官的权力。因此,这样的“求刑权”是不是有检察官“抢”法官“饭碗”嫌疑呢?

  (河南平顶山 何向东)

  倡导也可能误导

  一条小船装着20多个骨灰盒,船上人们手捧骨灰与鲜花一把把洒向钱塘江。这是笔者3月28日在浙江卫视上看到的一则报道。

  不难看出,这则报道是针对当前农村土葬旧习依然盛行的现状,倡导一种全新的丧葬方式。

  无疑,对沿袭了几千年土葬传统的中国老百姓而言,将骨灰撒向江河,是一次革命,其好处至少有三:不占墓穴,节约土地;轻车简从,减少操办丧事时的铺张浪费;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可是传媒在大力倡导这种做法的同时,会不会给人们造成误导,假如人们都将死去亲人的骨灰撒向江河,我们的江河将会遭遇一个前所未有的现实:江面上到处漂浮着花瓣,江水中大量溶解着骨灰。这算不算环境污染?可以想像,一旦把骨灰撒向江河的做法成为风俗或时尚,江河就会面临一场新的劫难。原因很简单:中国人多。

  所以,笔者向媒体建议:在倡导什么的时候,尽量考虑得全面一点,细致一点,最好不要给人造成误导。

  (宁夏中宁 洪孟春)

  钥匙通用开错车究竟谁的错

  家住大连西岗区上海路的吴女土认错了车,更巧的是手中的车钥匙竟将别人的轿车轻易打开,把车开走。车主报案,忙坏了警察,在道口堵截破案。经警方核实,吴女士确是忙中出错,没有明显过错。错就错在两台同样颜色的轿车,钥匙可以通用(3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既然吴女士没有明显的过错,那是谁的过错?

  毫无疑问,在这个过程中有人遭受了损失,遭受损失的不但有“丢车”的车主,也有认错车的吴女士,当然还有社会公共资源(比如警力资源)。那么责任又在谁呢?当然在厂家。假如不是厂家生产通用钥匙,能发生这样的事吗?既然发生了,厂家是不是应该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东潮州 洪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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