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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打假英雄今日受审 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臧家平案探究职业打假底线
2003年04月17日 01:28:08

本报记者 崔丽

  莫非是一种历史巧合?2002年4月17日,本报《冰点》栏目刊登调查报道《“程序”迷宫》,记述了被称为“职业打假人”的青岛市民臧家平举报假药却如“泥牛入海”的遭遇。

  而今天,2003年4月16日,文章中的主人公却出现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敲诈勒索罪。

  此案成为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涉嫌犯罪受审的第一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3月28日第一次公开审理此案后,今天继续开庭审理。

  臧家平原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病休在家,后进行买假索赔,一度成为与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被称作“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2002年,一种名为“藏汴宝”的药进入臧家平视野。臧称,这一年初,他购买了青海省海南藏药厂2001年12月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服用后出现头晕、眼睛充血等不良反应。

  随后,他看到《青海日报》一篇报道,称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在2001年5月29日已被吉林通化恒生制药有限公司整体收购,当年6月20日就办理了注销手续。

  而臧家平发现,青岛的好多药房卖的“藏汴宝”,生产厂家都是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生产日期都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之间。臧家平认为该产品可能是假药,便在去年“3?15”前夕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其后,臧家平又在北京一些药店花上万元购买了“藏汴宝”,并向北京及国家药监部门举报。

  北京市海淀检察院指控,去年3月至4月,臧家平以陕西医药养生保健品厂在媒体上宣传的“臧汴宝”是假药相要挟,先后在青岛和北京迫使该厂青岛市场负责人崔某、该厂副厂长宁某给其人民币13万元。同时,他还让宁某花3.5万元买他存有大量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而该电脑实际价值为7500元。

  2002年4月29日,宁某在海淀友谊宾馆内将双方最终商定的7.5万元交给臧家平。臧离开宾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庭上,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是,臧家平买假索赔究竟是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公诉机关认为,臧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以打假为名敲诈他人钱财,已不是正常消费者行为。其目的和手段超出了正常打假维权范围,无论其购买的药品真假,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

  臧家平的辩护律师邱宝昌则认为,已有证据表明,臧家平购买的“藏汴宝”补肾丸确为假药,公民打假、买假索赔,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臧家平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手段进行敲诈,向媒体反映情况是公民应有的监督之权,不存在要挟之说。

  邱律师说,臧家平为调查打假在各地进行调查,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向造假者索赔是行使民事法律权利。“至于这种个人打假行为应否支持、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属于道德层面及民事法律调整范畴,而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两次庭审中,臧家平都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他说:“是造假分子害怕被曝光,主动找我谈赔偿价,我没有敲诈行为。”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哽咽着说:“希望法庭给我自由,让我能更自由地打假。”

  今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这起令人始料未及的案件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个人职业打假的法律界线在哪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认为,“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向商家、厂家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受到尊重。要慎重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俊海说,区别罪与非罪的界线,关键看消费者是否按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使索赔权,可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不能说向法院告状也是敲诈勒索吧?”

  如果消费者索赔数额超出法律规定,该如何看待?对此,刘俊海博士举例说,你花1万元买了10条假皮带,向商家索赔20倍,即20万元,这是你的自由。商家同样有权拒绝。你起诉到法院,要按20万元标的缴纳诉讼费。如果消费者赢了,诉讼费由商家承担。如果法院确认只赔1万元,则消费者要自行承担19万元的诉讼费,就会大大地亏了。“所以说,法律既保护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也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这就是法律的自愈功能。”刘博士说。

  有专家指出,在当前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一如既往充分发挥政府专门打假机关的职责,也应抛弃“企业和消费者无权打假”的观念。应调动广大消费者和企业打假的积极性,利用民事手段达到惩治造假的目的。(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程序”迷宫(20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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