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4月17日电(记者亓树新)日前,胡海英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手里接过判决书,判决书依法确认哈尔滨宏鸣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财产所有权为胡海英、李钟鸣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002年3月6日,本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哈尔滨市妇女胡海英与丈夫离婚事件,巨额财产如何分割成为人们
关注的焦点。胡海英向法庭提供的账本复印件显示,夫妻共同经营的宏鸣火锅店,从1997年至2001年1月的总收益超过2000万元。 2001年4月20日,胡海英向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解除和李钟鸣婚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01年11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胡海英与李钟鸣离婚,婚生女随李钟鸣生活,胡海英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一处使用面积28平方米的公产房由胡海英承租居住。对双方有异议的两处火锅店、一个实业公司、三处房产、三辆车因有案外人主张权利,被判另案处理。
胡海英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提出异议,并于2001年11月14日,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案中涉及财产较多,性质较为复杂,决定中止本案审理,财产争议另案诉讼完毕后,再恢复本案审理。2002年5月,胡海英诉至哈市南岗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哈尔滨宏鸣火锅店(宣化店、复华店)财产所有权。
据悉,胡海英与李钟鸣结婚前,李钟鸣就经营宏鸣小吃部,营业执照注明投资人是李钟鸣。1998年10月,宏鸣火锅复华店开业,注册资本10万元,至1999年7月变更注册资本为168万元。2000年6月28日又投资200万元开设宏鸣火锅宣化店。2001年3月20日,以上两个店进行了登记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钟鸣变更为母亲金顺涛。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双方所诉争的两个火锅店的财产所有权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应以两店的国家工商机关原始注册登记为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从客观事实上看,原告与被告李钟鸣1997年即登记结婚,而宏鸣火锅店(复华店)是1998年以李钟鸣的私产注册成立的,经历了扩大投资。2000年2月注册成立了哈尔滨南岗区宏鸣火锅店,均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其财产所有权及收益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被告金顺涛以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作为证据证明其是现哈尔滨宏鸣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财产所有权合法拥有人的主张,因办理变更手续时,未取得合法所有权人的同意,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哈市南岗区法院最后判决:哈尔滨宏鸣火锅店、哈尔滨南岗区宏鸣火锅店的财产所有权归原告胡海英、被告李钟鸣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