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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规范”也是“正常执法”?
2003年04月23日 00:04:18

李克杰

  轰动一时的陕西渭南“女学生戴铐事件”调查已有结果。陕西省公安厅、渭南市公安局联合调查小组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此事办案程序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跨区域办案,未向主管局领导汇报,也未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没有积极与蒲城县当地警方取得联系,请求配合;在传唤过程中,出示相关证件不规范,工作方法
简单粗暴。在传唤受阻的情况下,给少女马某戴手铐于法无据。但同时认定,在传唤其父的过程中,马某确实阻拦了民警的正常执法。

  这个结果让人不解:办案程序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的执法行为怎么成了“正常执法”?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它不仅要求行政职权应该依法取得,而且还要求行政职权应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既包括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为内容合法(即实体合法),也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合法(即程序合法)。按照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任何一方面违法均属违法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并自开始即属无效,任何公民都可以拒绝接受违法行政行为。

  就本案而言,既然调查组已经认定办案程序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规范,就应当认定这次执法活动为“违法”执法,至少应该是“不正常执法”,而调查组却偏偏认定这是“民警的正常执法”,不知意欲何为?是认识偏差还是另有他图?

  一种可能是认识偏差。因为在我国,重实体、不重程序由来已久,可谓一种思维定势。我国封建制法也曾出现过鼎盛时期,且对周边国家影响甚大。但它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实体法规范严密,程序法则少之又少。新中国建立后,尽管重视法制建设,但就程序而言,行政程序仍是薄弱环节。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重视程序甚至严重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几乎成了我国行政执法环节的顽症。正因如此,行政执法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事件才久禁不止。其实,程序是公正的基石。没有程序的公正和正当,就无法保证实体的正确和合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观念在许多行政执法者那里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另一种可能,是为追究马某妨碍执行公务留下余地。依本人分析,结合调查组对其他相关情况的认定(包括对女学生实际年龄的认定和因女学生阻拦致使涉嫌嫖娼的其父脱逃),将程序严重不规范的执法认定为“正常执法”,也许另有目的。因为这个事件,派出所指导员已经被停职,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再加上把这个勇敢的女学生戴手铐押到公安厅闯下的“祸”,我真为这个已满16周岁的女学生捏把汗。很明显,这个自相矛盾的认定结论,很容易被蓄意报复的执法者利用,用来找回丢失的“面子”。但愿是笔者多虑了。

  其实,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调查组作出这样的结论都是非常不妥的。这种自相矛盾的结论,让人很难看出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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