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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判例:强制违章司机接受培训违法
2003年04月28日 01:22:28

晏耀斌 本报记者 张双武

  4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一名叫肖琳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满12分并接受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处罚后,不满其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交管局送上被告席。日前,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定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求原告参加培训班学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收取理论培训
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诉称,他在接到报纸送达公告后,按照被告的要求,缴纳了学习和考试费用549.80元,以及被告代《武汉晚报》收取的50元登报广告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带有明显的营利性质,违反了公安部关于“违章记分考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办班和收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记分办班收费违法,记分考试违法及登报送达公告违法,判决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对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要求学习和考试,是依据公安部及湖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应收的相关费用也是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及武汉市物价局所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被告本应依法在辖区内对交通秩序和机动车驾驶员行使管理权,但其擅自对违章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办班培训,并设立理论培训收费项目,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被告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记分情况在媒体公布并无不妥。被告要求满分驾驶员参加考试,并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应给予维持。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收取350元考试费及19.8元资料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交管局收取原告180元理论培训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进行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确认被告作出参加培训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2年,武汉市就发生过一起全国首例违章满分驾驶员状告交管部门案,一位名叫汪强明的驾驶员在缴纳了学习考试费和登报费后,状告交管局,并对公安部45号令(即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提出质疑。

  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1800多万名驾驶员,而每年因违章记满12分而缴费学习考试的驾驶员不下3万人。如果按武汉市交管局的收费标准,每人参加学习所交的费用为600元,3万人每年所交的费用超过1800万元,加上违章时的罚款,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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