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着眼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在餐馆中禁止以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做成食品供顾客消费;对所谓“野生动物园”的建立和养殖野生动物应有严格限制。
上周,我收到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的信,信中写道:“在全民动员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时刻,许多专家高度怀疑非典病毒源自野生动物。此说虽未经证实,但从常识判断,其可能性很大。“最近在网上看到香港全国人大代表朱幼麟先生向人大提出立法禁猎禁食野生动物的建议,同时获知国家林业局和工商总局已通知全国范围内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对这两项,本人都十分赞同。“为防止各类原附着于野生动物躯体的已知或未知病毒、细菌和寄生虫通过人与野生动物的直接接触传给人类,同时也为保持自然界原有生态平衡,防止因生态失衡引发物种变异,从而产生目前还无法逆料的,对人类生存可能造成巨大影响的后果,建议尽早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梁先生已经把这些意见写成提案,通过政协转交全国人大资源环境委员会。
梁先生指出,修订应着眼于杜绝(而不仅是“暂停”)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目前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物种);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在餐馆中禁止以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做成食品供顾客消费;对所谓“野生动物园”的建立和养殖野生动物,也要有严格限制。
事实上,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近年多次见于报端。这一15年前制定的法律是建立在“保护是为了利用”的观念上,关注的仅仅是“有用的”或已处于濒危、灭绝境地的动物,而对那些尚未被发现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动物,未予保护。
如同英国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曾说的“很多人将保护自然看作是保护动物和享受漫步原野乐趣之类的简单事,真是令人遗憾,其实它要远比这复杂”。他强调说,“保护自然最迫切的问题是控制人类这种最强劲的掠夺活动,并缓和世界人口大量增长的趋势。”梁从诫先生在他的信中也提到:此次修订,要从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科学高度出发,突出“保护第一”、“维护生态平衡第一”的认识;要打破保护只限于珍稀动物的局限性,把保护扩大到目前不在保护范围的一般野生物种(如麻雀、青蛙,某些龟、蛇等等)。修订时可以考虑保留动物的保护级别,但这只是因为需要针对违反者的处罚来量刑,而不再与“可利用程度”相联系。特别要防止把从野外抓捕的动物经短期饲养,即冒充“人工饲养的动物”出售的做法。科学、严格地确定野生动物中“有害”和“非有害”的界限。
人类社会用法律保护野生生物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公元前1900年,巴比伦就制定了森林保护法规。埃及国王阿克汉那顿在公元前1370年曾拨出一块地作为自然保护之用,也许可算人类最早的自然保护区了。印度皇帝阿什泰克在公元前三世纪发布了法令―――禁止捕杀鹦鹉、八哥和所有可利用和可食用的四足动物,绝不许放火烧林。在世界文明史上,最早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莱茵河流域国家保护大马哈鱼的)条约诞生于1886年。
现在反思“保护是为了利用”的观念,我们深感遗憾。正因人类的过度利用,才使得野生动植物接二连三地处于濒危和灭绝的境地。曾认为“海洋鱼类资源永远不会枯竭”的人类现在深深懊悔―――短短百年,许多海洋鱼类就已消失,许多资源枯竭了。
为拯救全球生物的多样性,各国纷纷制定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了保护中国的藏羚羊,全球一致掀起拒绝消费藏羚羊绒披肩的保护浪潮。各类国际条约使许多动物―――长着美味鱼翅的鲨鱼、天生华美皮毛的海獭、全身是宝的老虎、拥有瑰丽洁白长牙的大象们……不至于灭绝。
然而为“利用”而建立的“保护”法律,有很大的局限,它施行的后果是动物世界面临的危机更严峻了―――市场巨大的需求,因贪婪和欲望不断发现的各种野生动物的新价值,使得几乎每一个种类的动物、植物都不能躲过掠夺式的“利用”。
我国现在每年用于15种重要的野生动物保护的钱约有10个亿,老虎能分到8000万元。但是人们不解:为什么有法又有钱了,每年的“春雷行动”还有那样惊人的“战果”呢?曾任海南省委书记的王岐山曾对当地官员说,我就担心你们说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一搞就搞成生态破坏。很早以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已确立了动物保护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我们的观念该更新了。
曾参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拟订的中国科学院动物所汪松教授,也多次呼吁对该法的修订。日前我访问了刚刚获得爱丁堡科学奖从英国回来的汪松先生。自1988年起,每年有一位对世界作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荣获该奖。著名动物保护学家珍?古道尔也曾获得爱丁堡奖。汪松教授是中国获得爱丁堡奖的第一人。
汪松说,当年制定这一法律时,国内还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概念,只强调保护漂亮可爱显眼的珍稀动物。他当时提出法律中需要有对昆虫等其他动物的保护,但后来只点缀性地列入了虎凤蝶等几种软体动物。
“事实上”,汪松说,“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比如不在我们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的松鼠,或许当时没注意到松鼠的利用价值。可它恰恰是生态系统中一个关键种,可以为很多植物播种。有人把松鼠大量出口,但法律却管不了。在世界很多城市,随时可以看到很多松鼠在林间路边跳来跳去,但中国的城市里已经很难见到了。又比如生活在我国西南岩洞中的果蝠,也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传媒动物,但是,对于这些山洞不恰当的开发,使它们无法繁殖。现在的《动物保护法》也帮不了它们。再有,人工种植的单一树种的树林里很难有动物生存,而没有动物栖息的树林不能称为真正的生态系统。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
关注动物栖息地保护和动物的生存权,包括动物福利与伦理等内容,是很多国家动物保护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几乎没有这些内容,显然早已与国际化拉开了距离。
汪松先生说,他对“利用”并不反对。但不能赞同只有“吃到肚子里”才是合理利用的说法。他讲了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局局长的故事。在很多年前,这位局长就主张禁猎所有的动物,让它们在辽阔无边的稀树草原上自生自灭。他的“利用”就是搞生态旅游。他说,这样赚来的钱比你打一只犀牛、狮子可多多了。开始人们都不信,他的工作很难做。但是现在好了,大家都信了。
我国当年议定禁用虎骨入药时,某部门官员曾气得口吐白沫,但终因我国当时已加入国际濒危动植物种贸易公约,若再不禁用将遭遇严厉的国际经济制裁。政府从全局考虑,断然决定坚决禁用。
许多动物保护专家都指出,类似的保护与利益需求冲突的事例还有很多。但在我国快步进入国际社会和全球日趋一体化的今天,我们无法回避世界文明的进步和挑战,我们需要修正自己的缺陷,以实际行动加入到全球自然保护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