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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有关传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2003年05月15日 02:21:51

 

  本报北京5月14日电(记者崔丽)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的种种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

  《解释》中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解释》中规定,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故意传播此类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解释》强调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在预防控制疫情灾害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处罚。

  《解释》对预防控制疫情灾害工作不力,“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明确定义:对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工作,或采取措施不当;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突发疫情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由于以上行为造成传染病范围扩大或疫情、灾情加重的,均属《刑法》中的“情节严重”。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一共十八条的《解释》中,出现了九处“依法从重处罚”的条款,这些情形包括: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用品或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对以上这些行为都要按其相应罪名,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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