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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规范“停工”事件
2003年05月26日 00:38:31

李克杰

  5月20日,深圳大约有6000辆出租车打出了“暂停载客”的牌子(《南方都市报》5月21日)。一夜之间在一个城市出现如此大范围的出租车拒绝营运,已超出了个人“拒载”的范畴,是一个典型的“停工”事件。对这样的事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不属违法,但笔者认为,法律应对类似停工事件进行有效规范。

  尽管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者是宪法或者是劳动法)都承认罢工权,我国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也均明确承认罢工权,但1982年《宪法》又将这一权利删除;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中也均未出现“罢工权”和“罢工”。《工会法》仅规定了“停工”和“怠工”,要求工会在出现停工、怠工事件时,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这说明,职工在不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时,有权选择“停工”,深圳出租车司机的这种集体“拒载”就是选择“停工”,是完全合法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多元化,劳动关系必将复杂化,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也增大。当集体劳动争议或其他管理问题出现时,停工、怠工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是集体劳动争议的一种激烈表现形式,它或多或少地会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

  这就要求我们在保障劳动者停工权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因停工对其他民众或社会的不良影响。如深圳这种情况,在出租车司机对管理和收费出现大范围的不满和异议时,工会组织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出现激烈的对抗形式。即使停工无法避免,也要提前向社会宣布,一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以“停工”作为谈判的手段,尽可能在真正发生大范围停工前将问题解决,二可以让因此可能受到影响的公民做好思想准备,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令人困惑的是,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停工”和“怠工”,但仅仅是作为一种现象规定的,而没有上升到劳动者权利的高度,因此在中国恐怕没有哪一个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个人敢于公开提前宣布“停工”。

  近几年,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在我国确认罢工权和罢工自由的问题,但仍然处于理论探讨层面,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任何动作的迹象。但也正如学者们指出的,罢工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而不由社会性质所决定,采取回避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我们可以在法律条文中回避,但在现实中,呈增加趋势的罢工现象却是回避不了的。

  为此,笔者也呼吁,法律应当尽快规范“停工”(实质上是罢工)现象,这样对劳动者、对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对社会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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