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莫兆军事件”,是广东肇庆四会市一对老夫妇在他人持刀威逼下亲笔写下了一笔1万元的借条后遭人起诉的事件。庭审时,老夫妇就此事向法庭作了详细的叙述。但法官莫兆军认为老夫妇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和线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老夫妇败诉。为此,老夫妇在该法院正门外的围墙边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发
后,经公安查证老夫妇所述确实,莫法官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捕受审(《南方都市报》4月24、25日)。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莫法官辩解“被告夫妇自杀与我无关”。其主要理由是:老夫妇既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又未提供相关的线索,并且,该案件判决前已向领导作过汇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以及法院内部工作规则,本案判决并无错误。至于事发后公安机关所查证落实的,关于老夫妇所述情况真实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根据错案追究制的规定,因新证据而导致原审改判的不算错案。总之,他作为法官在本案的审判中并不存在任何的玩忽职守之事实。对于莫法官的辩解,也有专家予以支持。其根本理由也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只是有一定瑕疵(《北京青年报5月11日》)。
笔者以为,莫法官的辩解与个别专家的意见不能成立。仅从民事诉讼程序来看,莫法官的行为并无错误,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莫法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老夫妇在受到威迫时虽未报案,在庭审时也未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线索,但是老夫妇在庭审时确实详细地说明了“借条是在犯罪分子用刀胁迫之下才抄写并签名”的情况。
笔者以为,根据生活经历,绝大部分成年人面对老夫妇所述虽一时无法断定其真实与否,但绝不会断然予以否定。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长达17年,并当庭直接面对当事人陈述的法官,对老夫妇陈述的内心感受与认识理应不会有别于普通人。《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根据此规定,莫法官有义务将老夫妇所述情况作为刑事犯罪线索报告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并等待一定结论后,再对老夫妇欠款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或裁定。这样一来,或许仍然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但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则依法尽到了自己的审判责任。面对刑诉法的规定,莫法官的行为难道还仅仅只是“有一定的瑕疵”而无过错吗?莫法官难道还能够问心无愧地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玩忽职守吗?
笔者以为,讨论莫兆军事件的意义不应仅限于莫法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反映出我国司法审判机制中长期存在、但却一直未能得到较好解决的一个深刻问题:法官的良心。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类似莫兆军事件的案件不在少数,所不同的是老夫妇的极端行为使该案件演变为社会关注的“事件”,而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却没有这样“较真”,但这并不代表民众对法官没有负面评价。
在既定的审判制度中,一旦法官缺乏应有的法官良心,那么无论怎样完善的法律都可能蜕变成为恶人对付老实人的工具。老夫妇采取极端行为的起因就在于此。因此,作为一个法官应具有的良心,不仅仅是要求自己“洁身自好”、“廉洁奉公”等,还应当在更高的精神层次上要求自己为了社会公正,竭尽全力审好每一个案件。也就是说,在案件的审判中,应本着对当事人权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将以穷尽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法律手段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其第一要务;而不只是机械地应用法律,更不是为了个人办案的某种便利而片面地“利用”法律。否则,我们司法审判中的实质性的社会公正或许将在法律形式公正的外衣里不断消失。
但愿莫兆军事件后,我们能够不再以生命为代价来呼唤法官本应具有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