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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是否属不可抗力应当区分对待
2003年06月04日 00:01:37

陈枫

  受到非典影响,部分合同不能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比如,建筑业中非典影响了工程进度,不能按期交工,而发包方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否则按违约处理;餐饮业受到非典影响而客源稀少,导致房屋的租赁合同无力履行,等等。于是,法学家们纷纷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提
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减少有关的法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家杨振山认为,非典在医学上属严重传染性疾病,已列入我国法定传染病防治的范围,其对广大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很大的。非典疫情在法律上应属不可抗力(《中国青年报》6月2日)。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来说,如果可以预见到非典所产生的影响,那么肯定会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做出相应的预设。但是,非典这场灾难谁也没有预先想到,就连科学家们也没有预测到。所以,将非典视为不可抗力应当说合乎法律和实践的客观要求。

  当然,将非典视为不可抗力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社会生活中,肯定会有部分“老赖”借非典之名违约,而如果非典属于不可抗力被他们用来对抗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纳入立法的范畴,而应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并没有将所有的不可抗力都采用立法的形式确立。因为一方面是立法的技术不可能达到这个高度,例如同样是洪灾,在类似的情况下却可能分属不同的情况;另一方面,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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