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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调查”走进少年法庭
2003年06月18日 01:02:50

姜淑芹 本报记者 郑燕峰

  6月4日上午,在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正对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少年法庭首次出现“社会调查员”的席位,非常显眼,郁玉兰、周长荣端坐其上。

  郁玉兰,青岛市市南区人大原副主任,现为青岛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法制教育指导小组组长(兼市南区)。周长荣,青岛市
市南区人大法制处原处长,现为青岛市市南区关工委成员。庭前,他们受法院委托,对这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小可(化名)进行了人格调查。

  这是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人格调查制度”后,第二起少年刑事案件。两位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了调查报告,这一报告成为法院量刑的参考。

  市南区法院设立有山东省惟一的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离婚、变更抚养权等民事案件均集中在少年法庭审理。5月末,该法院又率先推出少年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

  今年3月13日晚上10点多,在青岛市南区莆田路拐弯处,一位女青年边打手机边往公交车站走,突然,背后冲上一人,抢走她的手机。不久,警方抓获抢手机者。他就是小可,是从山东阳信县来青岛打工的,20天后就是他17岁的生日。

  5月14日,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郁玉兰和周长荣接受法院委托,与小可亲属联系。5月28日,他们对小可在青岛的舅妈进行了调查。调查得知,小可家在农村,生活困难,弟弟还小,小可初中没毕业就出门打工。舅妈说:“小可从小到大一直很听话,也没有跟别人打架的坏毛病,挺顾家的,在北京打工挣了钱就往家里寄。他来青岛住在外面宿舍,我们和他接触不多,但感觉还是个孩子,也挺老实的。”

  随后,调查员与小可的父亲通了电话,并让小可村里出具相关成长证明。为了保护孩子的隐私,调查员帮小可在青岛找了个活干,想了解点情况为由对村里进行了调查。6月2日,村里出具的情况介绍寄到了调查人员手中。村里证明说:小可上学期间表现一直很好,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受到学校的表扬、奖励,同学之间也讲团结、讲友谊,有较高的威信。

  法庭上的小可泣不成声。他说:“来青岛后,因为老板不公平,我不想继续干了,结果店里扣了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出来后,我想赶紧找个活干,找了几份工作,都要先交押金,当时我身上已经没有钱了。我太想赶紧干活挣钱了,父亲和弟弟都有病,等钱用。我不想让弟弟再走我的路,早早辍了学。我当时看到那个被害人打手机,心里就一个念头,拿到手机,卖钱交押金找工作,所以就去抢了。”

  在宣判之前,法官请社会调查员宣读了调查报告:

  一、被告人小可拦路抢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接受法律惩处。

  二、小可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在调查中,我们同被告人的亲友作了交谈,并与他的家乡取得了联系,综合分析他的犯罪思想根源,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正如他自己所说,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只想家里急着用钱,就抢别人的手机,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二是年幼无知,缺乏生活保障,16岁就进城打工,看到大城市与农村大不一样,盲目追求好生活,对钱财没有正确的认识,不切实际的虚荣心也促使他做出违法的事;三是家庭生活困难,父母都在农村,忙着干活,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父亲感到内疚,在青岛的亲戚也意识到没尽到教育的责任。”

  三、对法庭的建议:

  本着挽救、教育失足青少年的方针,建议法庭能减轻对他的处罚,理由是:一是小可犯罪时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二是根据亲友及家乡来信,小可犯罪前表现较好;三是初犯,没有前科,对被害人尚未造成太大的损害,后果不是十分严重,四是到案后能坦白交代问题,认罪态度好,认识到自己不学法、不懂法,给社会、给人民造成了危害,非常痛心,表示今后一定要好好学习,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法庭最后宣判:判处小可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羁押之日算起,自3月14日开始至6月13日结束。

  资料显示,1997年至2002年这5年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00多件,判处1900多名罪犯。分析案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几个特点:贪财性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三大类,其中盗窃、抢劫犯罪占80%。暴力性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17岁前后是高发期,全国范围内80%的少年犯都集中在这个年龄段。在青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外来、流动性人口占60%以上。罪犯主要来自单亲家庭和有问题的家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朱玉光认为,孩子做了错事确实可恨,但他们也有正当权益,在孩子并不知道怎样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法庭要责无旁贷地担起这份责任,而人格调查则是人性化施法的体现。

  人格调查是心理学的概念,原本指对人的性格特征进行测试评估,主要测量人的支配性、责任性、情绪性、自尊性、社交性、谨慎性、独创性、活力性等人格领域内的重要因素。

  在美国、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家的少年法上,往往明文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人格调查,以此作为刑罚的基础。这种对少年犯人体现人性关怀的法理思想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

  我国法律中尚没有人格调查的明确规定。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就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张耀春说,市南区法院的人格调查主要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达到教育有效、量刑适当。

  审判人员说,以前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一般是法官亲自跑学校、跑家庭、跑街道,进行调查。随着审判制度的改革和案件审理任务的日益繁重,过多地参与调查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的职能色彩不相吻合。于是,一些法院又采取由未成年被告人自己和其家庭成员填写调查表的方式,来了解其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但这又会出现一旦填表者择优去劣,调查表就不能如实反映真相,不利于法官做出准确判断。

  青岛市南区法院经过探索,决定委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们担当起社会调查员的职责。

  市南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崔英说:从这两起案件看,法院是尊重调查员的意见的,是以挽救和教育为主。而社会调查员站在中间,不偏被告人也不偏法院,反映不错。同时他也认为,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调查还受限制,这项工作的拓展有难度。

  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被一些法学界人士肯定,他们认为这表明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上,法治的文明程度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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