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6月18日电(记者吴湘韩)备受社会关注的陆慧诉肇事车主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历经两年纷争,今天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李志明赔偿原告损失38.3万元,驳回原告对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25日,行走在长沙街上的陆慧被李志明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湘
A?04945的有三菱标志的吉普车撞伤。2001年2月21日,三菱公司派人到长沙看望陆慧,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垫付12万元医疗费。陆慧的家人要求三菱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未果,陆慧被迫出院。
2001年4月17日,陆慧经长沙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一级残废”;一段时间后,三菱公司发表声明,否认是肇事车的生产者及设计者,坚称不负责任;同年12月18日,撞伤陆慧的肇事车再出车祸。
2002年3月27日,陆慧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递交诉状,以人身受到损害为由,向肇事车主李志明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索赔336.4万元。4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李志明没有证明汽车识别代码与事故车的相关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菱公司并非肇事车的直接生产者或合作生产者及设计者。
原告和李志明对此判决均不服,都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