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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乡镇政府也是“用人单位”
2003年06月26日 01:33:08

刘以宾

  华商报报道:陕西富平县各乡镇中小学从2001年到现在陆续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700多人,都存在没拿到一分钱工资的情况。一位任教43年的老教师临死也没拿到拖欠的半年工资。

  乡镇中小学教师被拖欠工资早已是一个顽症,农民工被私人老板、包工头拖欠工资同样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对此,政府都在积极采取措施
予以解决。但只要稍微比较一下,不难看出解决上述两个拖欠的思路、途径以及力度,是有所差别的。

  针对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某些地方出台的新规定有以下表述:对本级财力能够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却拖欠工资的县,省辖市财政部门要按其拖欠数额扣减税收返还,直接拨入该县教师工资专户,帮助落实工资发放资金。凡是不能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海市今年3月新出台《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补足拖欠金额,还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此前上海下发的通知规定:拖欠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力的单位今后将被重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停止发放其所有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北京市今年4月推出的《工资支付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须在6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答复劳动者。

  在拿工资、吃饭问题上,乡镇中小学教师与农民工其实并无区别。工资表现的是一种劳动关系,既然建筑企业或别的什么企业被称为“用人单位”,那么相对于教师,乡镇政府当然也该算“用人单位”。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或“契约经济”,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教师,都构成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质上的契约合同关系。毫无疑问,拖欠教师工资就是一种违约。

  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权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态度是坚定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监督整治力量是强大的。再刁蛮的老板或包工头,在动真格儿的政府面前,恐怕都会有所收敛。因此,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的彻底解决,也许指日可待;而对于乡镇政府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能否彻底解决却并不令人乐观。

  这是因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政府要求其补发、补偿几乎是无条件的;对于乡镇政府拖欠教师工资的处罚,却似乎是有条件的,而且回旋空间较大。例如,规定“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那么,假如乡镇政府财政的确困难,既没买轿车,也没出国考察,你说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么?即使追究,“领导责任”又是一种怎样的责任呢?在这种表面冷峻强硬,实则温柔模糊的规定面前,乡镇政府可以找出一千个发不出教师工资的理由。

  乡镇政府也是用人单位,遵守“契约”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也应该是无条件的。不限于此,所有为乡镇政府做事、拿政府工资的人员,只要他尽到了契约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就应“无条件”地得到体现其权力和利益的工资。乡镇政府虽不是企业,但拖欠公务员、教师工资(包括对公务员、教师的各种摊派)永远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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