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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违章者看录像存在违法倾向
2003年07月18日 00:09:25

江南雨

  这是一个被媒体肯定、广为传播的“全国首创宣传模式”―――长沙交警最近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违章行人都必须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流动学校”宣传车认真观看40分钟的宣传录像片,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和交通安全有一定认识后,交警才会放行(7月16日《长沙晚报》)。据报道,从7月8日到15日,已有391人接受这种强制教
育。

  笔者认为此举有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之嫌。它同时反映了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违法倾向―――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短时间限制(通常不超过24小时)。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定行政处罚方式中除“拘留”外,未设定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法律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长沙交警强制违章行人看录像片的“全国首创宣传模式”如要执行,就必须将违章人限制在宣传车的有限空间、录像片的播放时间里。而且,违章行人的认识、态度、行为都必须符合交警认可的标准,否则不放行,其人身自由受限时间还将延长。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行人违章的处罚方式只有罚款、警告两种,尽管一些地方根据立法权限提高了罚款标准,然而还没有任何地方敢以限制或变相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处罚行人。由于报道比较简略,笔者不知长沙是否发生过违章行人不接受这种处罚方式、进而与交警发生纠纷的事。根据公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趋势,这种纠纷或早或迟总难避免。如果长沙交警的“首创宣传模式”推至全国,引发的纠纷势必会在更大范围发生。在长沙交警的执法细节中,还有许多不清之处。例如,强制看录像片是否要开具罚单?如果开了,法律依据、处罚科目怎样填?若不开罚单,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申诉、诉讼的权利?如果违章人拒不接受这种于法无据的处罚,交警将对其做何处理?等等。这些细节,关乎交警执法行为是依法还是违法的判断,丝毫马虎不得。

  交管部门是执法机关,是公共权力、国家强制力的象征。执法,就要依法行政,要如履薄冰般谨慎行使权力,切不可随意自设权力并加以滥用。长沙交警的“首创宣传模式”,有越权自设权力和滥用执法强制力之嫌,是危险的苗头。实际上,一些违章行人之所以会接受上述独特的处罚,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处罚程序和结果心悦诚服,而是对警察权力、特别是对国家强制力万一转化为简单暴力的恐惧(不久前厦门交警暴打违章骑车人就是一例),是对万一对抗就可能导致“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更严重后果的恐惧。

  警察都应当知道,没有合法手续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会带来怎样的违法后果。因此,有的警察学会了貌似守法、实则违法的规避法律行为―――在24小时以内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想带谁“协助调查”就带谁,随随便便就“留置”谁,一些地方交警还有不成文的、事实上也属限制人身自由的土规矩,例如,强制违章司机、驾校学员在路口协助值勤等等。这些事件一般都未引起重视,但其违法性质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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