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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收容”二字被请出地方法规
2003年07月28日 00:05:00

 

  本报广州7月27日电(记者林炜)7月25日下午,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议案,废止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同时,另外两个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前几年,广东省一些地方的收容遣送工作屡遭社会诟病。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容遣送工作,将其纳入法
制轨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初通过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并于当年4月1日起施行。但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一些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借收容遣送制度乱收费,扩大收容遣送范围,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今年3月,在广州发生的孙志刚被错误收容、毒打致死案就是典型一例。

  此次及时废止这一法规,是为了不与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冲突。

  在及时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对与收容遣送制度相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并在此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4个条款被删除,《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收容进入林区的精神病人的规定,也由原来的“由民政部门收容遣送”改为由管理人员将其“带离”林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负责人欣慰地说,今后,在广东省的所有地方性法规中,再也找不到“收容”两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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