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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 走了12年
2003年08月01日 02:04:42

王永奇

  由于法官的疏忽,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拖延了12年后,2003年6月19日才送达当事人手中。7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书。

  起诉时间:1991年3月

  该案原告是河北省工贸合营保定制桶厂,被告是该厂职工梁志强的妻子杨秀亭。

  事情的起因是梁因病去世,其妻和制
桶厂形成了债务纠纷。梁是该单位业务骨干,经常加班加点,甚至患病期间还坚守工作岗位。1990年,他由肾病转为尿毒症。妻子杨秀亭开始和丈夫一起奔走于保定、石家庄、北京各医院之间。

  在这期间,制桶厂领导决定先治病,后结账,特批款项借给梁志强。到1990年4月,共借给梁1.13万元。但最终没能挽救梁志强的生命。

  梁志强的丧事处理完后,制桶厂派人到其家中,请杨秀亭尽快到单位报销各种治疗费用,将借款算清。但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杨秀亭没有去办理清算手续。于是,1991年3月,制桶厂向新市区法院起诉杨秀亭,要求其偿还治病所余费用共计5900多元。

  判决时间:1991年11月

  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诉状后,杨秀亭心里很难受。

  丈夫为了厂里的工作尽心尽力,也是一家人的顶梁柱。现在丈夫去世,只留下她和7岁的孩子,还有大量为治病借的债。

  新市区法院民庭副庭长张福顺负责审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事实很快查清。张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希望他们能调解解决,对杨秀亭给予照顾。但最终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1991年11月25日,新市区法院作出判决:杨秀亭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与制桶厂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并偿付所借制桶厂欠款1.13万元。

  然而就在判决书打印好不久,张福顺因病住院。几个月后,当他带着判决书去找杨秀亭时,发现杨秀亭已经搬家。制桶厂因为没交诉讼费,也把案件搁在了一边。张福顺当时每年需要办理的案件多达近百件,案件一多,对此案就逐渐淡忘了。

  1998年底,张福顺退居二线,离开了民庭,后被法院里返聘到立案庭,直到2003年初才又回到民庭。

  自查发现:2003年6月10日

  2002年底,新市区法院调整了新的领导班子,严抓内部管理,从立案、审理、执行严格审查,清理“三不―――久拖不立,久拖不结、久拖不执”案件。

  2003年6月10日,法院领导在民庭召开会议,要求审判人员对自己所办的案件进行清查,看是否存在超出审限问题。自己查出从轻处理,否则一旦由法院或上级查出,从重处理。

  张福顺猛然想起杨秀亭一案,回到办公室,翻箱倒柜找了半天,终于找到了当初的案卷,并立即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法院领导要求,立即妥善处理,尽量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因时间过去了12年,判决书对履行时限的规定需要更改。6月19日,张福顺在对判决书部分内容作出新的裁定后,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和裁定书。

  双方最终和解:2003年7月15日

  对这份法律文书,双方反应不一。

  杨秀亭立即决定,不同意判决书意见,拒绝履行1.13万元的退款判决,要求依法向保定市中级法院上诉。

  制桶厂厂长孙奇士这时早已忘记了此事。他说,梁志强是厂里的职工,当时,厂里并不想起诉,主要是后来杨秀亭不配合厂里工作。现在事情过去了这么长时间,厂里也不再要求杨秀亭全部退款,退一部分就行了。

  7月15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杨秀亭向厂里退款1000元,并承担225元的诉讼费。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张福顺今年58岁,已办理离岗手续,还有两年就要办理退休手续了。他告诉记者,从事审判工作20年来,他办过成百上千的案件,但因为这件案子的失误,他感到非常内疚。

  对于事件发生的原因,笔者也走访了几位老法官。他们回忆说,这与当年的审判环境有关。当时法院系统内部管理松散,立案、审理、执行分工不明确,缺乏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措施,致使许多案子办成了法官的“抽屉案”―――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办到什么程度了。

  据悉,目前新市区法院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监督机制,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期限严格控制在法定期限内,各庭领导定期查问案件办理进度,重大案件审理过程一天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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